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020-09-16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确定的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海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9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解决特殊情形应税产品销售额确定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情形下应税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和顺序进行了明确,并规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制定我省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海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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