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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八条措施和支持旅游企业六条措施的通告

2020-04-11 19:05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八条措施和支持旅游企业六条措施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2020-03-30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支持中小企业和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共克时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减免对象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减免对象为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三种类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为准〕、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

  各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2019年有关经济指标确定:

  1.年营业收入按纳税人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确定;

  2.从业人员按纳税人2019年12月份发放工资人数确定;

  3.资产总额按纳税人2019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确定。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减免对象为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景点景区、宾馆酒店、旅游演艺、高尔夫旅游等5类企业。其中,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三种类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为准〕、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规定执行;大型企业经营困难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执行。房产税困难减免需报省政府批准。

  二、支持措施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农、林、牧、渔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

  2.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

  3.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

  4.批发业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

  5.零售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

  6.交通运输业企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等,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

  7.仓储业企业,包括装卸搬运和仓储业等。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

  8.邮政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

  9.住宿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

  10.餐饮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

  11.信息传输业企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等,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

  1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年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

  14.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

  16.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税务管理特定行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和房地产租赁经营等。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微旅游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为准〕、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规定执行;大型企业经营困难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执行。房产税困难减免需报省政府批准。

  三、减免期限

  减免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四、申报期限

  申报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

  五、办理方式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纳税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无需办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相关减免资料留存备查。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对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等纳税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无需办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相关减免资料留存备查。

  对于大型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向主管税务局提供减免资料核准。

  对房产税困难减免,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向主管税务局提供减免资料核准。

  六、备查资料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1.农、林、牧、渔业企业:2019年度利润表;

  2.工业企业、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交通运输业企业、仓储业企业、邮政业企业、住宿业企业、餐饮业企业、信息传输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企业:2019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或2019年度利润表;

  3.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19年度利润表或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

  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2019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或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

  5.其他未列明行业:2019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微旅游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等纳税人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大型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向主管税务局提供减免资料。

  对房产税困难减免,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向主管税务局提供减免资料。

  七、政策依据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纳税人在办理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请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或者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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