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信息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07-02 发票通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8家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已在我局备案,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增加至15家(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给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对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发票服务项目。 二、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查询(含存储服务)、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基础服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相关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税发〔2019〕51号)等文件。 投诉电话:0898-12366。 特此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