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021-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第44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告》(2018年第36号)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5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第44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告》(2018年第3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以下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核定方法及程序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实地调查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后测算核定; (八)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五条 核定定额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预估数)、所得额(预估数)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实地调查其生产经营,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核定方法初步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上报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五)下达定额。定额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六条 对未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办理定额核定申报的定期定额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根据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典型调查的结果作为调整和核定定额以及确定相关参数的参考依据。 典型调查户应占同一行业、区域定期定额户总户数的5%。 税务机关对同一行业、区域按5%计算的典型调查户数不足10户的,应选择不低于10户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典型调查。 税务机关对同一行业、区域内的定期定额户数不足10户的,应全部进行调查。 第八条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第九条 税务机关使用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功能,采取以计算机核定定额为主,人工核定定额为辅的方式核定定额。 第十条 税务机关在进行核定定额时,应实地采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并经纳税人签字认可。 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