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2021-3-26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41号)。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17号)。
三、删除《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中引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文件名。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3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规定,我局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实际需要,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日常清理,及时发布清理结果。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1.全文废止《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41号),该文件与现行我省政策不符,予以全文废止。
2.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17号),该管理办法与现行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不符,予以全文废止。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删除《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中引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已全文作废,对文件中引用该文件的地方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