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和稳定就业的工作要求,发挥援企纾困功能作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我省工伤保险基金未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实施条件,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