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我局拟对《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19年第15号)进行修订,现起草了《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7月4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附件: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xls
邮箱:gzsswjfgc@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0日
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 |||||||
违法种类 | 项目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备注 |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对于领取“两证整合”、“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非第一次发生,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0元; 单位处100元-2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0000元 | |||||
2 | 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属于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0元; 单位处100元-2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0000元 | |||||
3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2000元以下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0000元 | |||||
4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2000元-10000元 | ||
严重 | 二次以上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10000元-50000元 | |||||
5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一般 | 未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 2000元以下 | ||
严重 |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税款流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0000元 | |||||
6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首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存在2个以内银行账号未报告且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属于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累计存在2个以内银行账号未报告且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累计存在3个以内银行账号未报告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累计存在3个以内银行账号未报告且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0元; 单位处100元-2000元。 |
|||||
严重 | 累计存在4个以上银行账号未报告;或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0000元 | |||||
7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较轻 | 非第一次发生,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元; 单位处100元-500元。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有其他情节的。 |
个人(个体)处200元-1000元; 单位处500元-1000元。 |
|||||
8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5年内首次发生。 | 2000元-10000元 | ||
一般 | 5年内第二次发生。 | 10000元-20000元 | |||||
严重 | 5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 | 20000元-50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0元-50000元 | |||||
9 |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属于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0元; 单位处100元-2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0000元 | |||||
二、违反账簿管理的行为 | 10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首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属于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0元; 单位处100元-2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0000元 | |||||
1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首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属于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0元; 单位处100元-2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0000元 | |||||
12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属于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0元; 单位处100元-2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造成税款流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5000元 | |||||
三、违反税收凭证管理的行为 | 13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属于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非首次发生,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200元以下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有其他情节的。 | 200元-1000元 | |||||
14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较轻 | 非首次发生,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200元以下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有其他情节的。 | 200元-1000元 | |||||
15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1份-50份。 | 2000元-10000元 | ||
严重 | 51份以上;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两次以上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10000元-50000元 | |||||
四、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 | 16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轻微 | 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非第一次发生且涉及金额不满1000元,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两次发生或涉及金额1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0元; 单位处100元-2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金额较大;或多次发生;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0000元 | |||||
17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较轻 | 非第一次发生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0元; 单位处100元-2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多次发生;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0000元 | |||||
18 |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首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属于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0元; 单位处100元-2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造成税款流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0000元 | |||||
19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首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属于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0元; 单位处100元-2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造成税款流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0000元 | |||||
20 | 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首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属于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0元; 单位处100元-2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造成税款流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0000元 | |||||
21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首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属于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0元; 单位处100元-2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造成税款流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0000元 | |||||
22 | 拆本使用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
轻微 | 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较轻 | 非第一次发生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0元; 单位处100元-2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多次发生;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0000元 | |||||
23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轻微 | 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较轻 | 非第一次发生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0元; 单位处100元-2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多次发生;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0000元 | |||||
24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首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属于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0元; 单位处100元-2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造成税款流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0000元 | |||||
25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轻微 | 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较轻 | 非第一次发生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0元; 单位处100元-2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多次发生;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0000元 | |||||
26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首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属于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0元; 单位处100元-2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造成税款流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5000元 | |||||
27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轻微 | 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较轻 | 非第一次发生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0元; 单位处100元-2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多次发生;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0000元 | |||||
28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较轻 | 非第一次发生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个人(个体)处50元-10000元; 单位处100元-10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多次发生;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000元-30000元 | |||||
29 | 丢失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有证据证明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发票的。 | 不予处罚 |
1.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电子发票视同纸质发票管理;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较轻 | 丢失定额发票5本以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0份以下。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丢失定额发票5本-50本;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0份-100份;或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丢失行为。 |
个人(个体)处50元-10000元; 单位处100元-10000元。 |
|||||
严重 | 丢失定额发票50本以上;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0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000元-30000元 | |||||
30 | 擅自损毁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有证据证明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毁发票的。 | 不予处罚 |
1.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电子发票视同纸质发票管理;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较轻 | 擅自损毁定额发票1本以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份以下。 |
个人(个体)处200元; 单位处2000元。 |
|||||
一般 | 擅自损毁定额发票1本-3本;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份-50份。 |
个人(个体)处200元-10000元; 单位处2000元-10000元。 |
|||||
严重 | 擅自损毁定额发票4本以上;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1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000元-30000元 | |||||
31 | 虚开发票或非法代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一般 | 10000元以下。 | 可处50000元以下 |
1.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严重 | 超过10000元。 | 50000元-500000元 | |||||
32 | 非法印制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非法印制发票25份以下且涉案票面金额在不满10万元的。 | 10000元-20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严重 | 非法印制发票25份以上或者涉案票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20000元-50000元 | |||||
33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1份-25份;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1件-5件。 | 10000元-50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 |
严重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超过25份;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超过5件;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00元-500000元 | |||||
34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一般 | 定额发票5本以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5份以下;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1件-5件。 | 10000元-50000元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定额发票5本以上;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5份以上;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超过5件;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00元-500000元 | |||||
35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一般 | 定额发票5本以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5份以下。 | 10000元-50000元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定额发票5本以上;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5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00元-500000元 | |||||
36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协助追回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不予处罚 |
1.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较轻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0000元以下。 | 处0.1倍-0.2倍 | |||||
一般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0000元-50000元。 | 处0.2倍-0.5倍 | |||||
严重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0.5倍-1倍 | |||||
五、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的行为 | 37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1.属于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2.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逾期未申报行为视为一次逾期未申报行为。 3.对两次以上逾期未申报行为一并补申报的,可按照“逾期未申报行为次数*单次罚款金额”计算处罚金额一并处罚。 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非首次发生,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0元; 单位处100元-2000元。 |
|||||
严重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0000元 | |||||
38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下,未造成税款流失。 | 1000元以下 | ||
一般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涉及金额10000元-50000元,未造成税款流失。 | 1000元-10000元 | |||||
严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涉及金额50000元以上,未造成税款流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000元-50000元 | |||||
39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10000元以下。 | 0.5倍 | 该条仅适用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后果的情形 | |
一般 | 10000元-50000元。 | 0.5倍-1倍 | |||||
严重 | 50000元以上。 | 1倍-5倍 | |||||
40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态度良好,配合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缴清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有支付能力但不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 0.5倍-2倍 | |||||
严重 |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2倍-5倍 | |||||
41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协助税务机关成功追缴50%以上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的税款 | 0.5倍-1倍 | ||
一般 |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协助税务机关成功追缴不足50%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的税款 | 1倍-2倍 | |||||
严重 | 未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未协助税务机关成功追缴部分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的税款;;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倍-3倍 | |||||
42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000元以下。 | 可处0.5倍以下 |
1.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严重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处0.5倍-1倍 | |||||
43 |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一般 | 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 | 可处0.5倍-2倍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严重 | 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处2倍-5倍 | |||||
六、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行为 | 44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不属于经营行为的。 | 1000元以下 | |
一般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1000元以下 | |||||
严重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属于经营行为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000元以下 | |||||
45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 | 0.5倍-1倍 | ||
严重 |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1倍-5倍 | |||||
七、违反税务检查规定的行为 | 46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10000元以下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采取暴力、威胁、谩骂等方式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开展检查等严重情节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000元-50000元 | |||||
47 |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10000元以下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采取暴力、威胁、谩骂等方式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开展检查等严重情节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000元-50000元 | |||||
48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五年内首次发生的。 |
单位100000元-300000元;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00元-5000元。 |
||
严重 | 五年内二次以上发生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单位300000元-500000元;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0元-10000元。 |
|||||
八、偷逃骗抗税的行为 | 49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0.5倍-1倍 | |
严重 |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1倍-5倍 | |||||
50 | 扣缴义务人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0.5倍-1倍 | ||
严重 |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1倍-5倍 | |||||
51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欠缴税款、滞纳金的。 | 0.5倍-1倍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规定时间内仍不缴纳欠缴税款、滞纳金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1倍-5倍 | |||||
52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一般 | 50000元以下。 | 1倍-2倍 | ||
严重 | 50000元以上。 | 2倍-5倍 | |||||
53 |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的。 | 1倍-2倍 | ||
严重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2倍-5倍 | |||||
九、其他违法行为 | 54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轻微 | 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非第一次发生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人(个体)处50元; 单位处100元。 |
|||||
一般 | 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但态度良好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办理事项 |
个人(个体)处50元-2000元; 单位处100元-2000元。 |
|||||
严重 | 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或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0000元 | |||||
55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100000元以下的。 | 0.5倍-1倍 | ||
严重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100000元以上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1倍-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