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发改西开〔2021〕193号 2021-04-06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推动我省产业调整升级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有关要求,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制定了《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4月6日
附件
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推动我省产业调整升级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我省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项目,是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0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在本办法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第三条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自行申报享受政策,相关资料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留存备查。
企业在汇算清缴前自行申请确认的,参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时,按政策规定执行。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应致函提请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确认。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收取相关资料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确认。
第五条 需发展改革部门确认其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内容应当包含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主要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技术标准、生产工艺、主要产品、服务内容等)、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具体条目及理由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
(五)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六)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及国家专营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生产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复印件。
(八)项目建设批准(审批、核准、备案)和节能评估审查、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等文件复印件。
(九)其他所需佐证材料。
第六条 企业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资料;企业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踏勘核实等时间)完成初审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省发展改革委收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第三方评估论证、企业补充必需佐证资料等时间)完成审核确认,出具企业主营业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具体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出具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确认文件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由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在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特许经营许可规定的经营范围之内。
(二)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情况。
(三)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相关条目。
(四)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过程中,需逐项审核申报资料,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现场踏勘核实、会审或委托第三方评估论证。对属于各行业主管部门掌握具体业务、技术等标准的产业目录,应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企业在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该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暂停受理确认事项,对已经确认的撤销确认;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7年第6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