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现将我省资源税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在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纳税人申报的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资源税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确需按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