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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纳税人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通告[全文废止]

2019-12-05 11:18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纳税人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通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                     2019-04-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以市场主体期待和需求为导向聚焦企业关切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税收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自2019年4月1日起,精简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报送的税务资料,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人不再报送下列资料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资产负债表、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灾情证明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不可动用货币资金的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二、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和M级的申请人,如承诺其申请理由真实、数据准确的,可不报送其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申请人提交承诺函后,仅需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各1份)即可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三、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确需报送的下列资料

  (一)经税务机关实名认证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提交纳税人申请资料的,仅提供身份证原件供税务机关查验,不要求报送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报送加盖开户银行业务章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余额对账单,现金、银行存款、外埠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总账科目申请日记录页的复印件。不要求报送其银行存款总账及日记账、现金总账及日记账、外埠存款和其他货币总账及日记账的收付明细交易记录。

  (三)应付职工工资的支出预算:报送税款所属当期计提但仍未支付的“应付工资”总账科目记录页的复印件,不要求报送其应付工资明细账、职工工资清册等的复印件。

  (四)应付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报送税款所属当期计提但仍未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记录页的复印件,不要求报送其上期社会保险费缴款凭证的复印件。

  四、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制式文书和承诺函(建议格式),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在办税服务厅领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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