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2019-11-29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提升纳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 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简化办税流程,提升纳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对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其延期缴纳税款的税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信息传递、资料管理等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纳税人申请 第四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特殊困难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应付而未付的职工工资额;应付社会保险费,是指当期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之和。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报送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第六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申请理由”栏次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在“申请人承诺”栏次填写:“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并留存备查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等灾情证明材料。 纳税人因“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如货币资金余额包括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专项用途资金的,应留存备查货币资金不可动用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货币资金余额包括有企业开具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货币结算业务所缴纳保证金的,应留存备查承兑协议、保证金协议和会计业务处理回执。 第七条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承诺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即提交承诺函承诺申请理由真实、数据准确),可不报送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纳税人因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等需要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应当在申报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九条 纳税人可选择下列渠道之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一)网上申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纳税人网上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自行将申请资料扫描后上传至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还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办理,通过税务机关扫描设备将申请资料扫描后上传至电子税务局。 (二)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将申请资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 纳税人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审查纳税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且填写规范:如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不接收资料并告知纳税人原因;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三章 行政许可受理 第十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接收纳税人申请资料后,应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定情形、提供的资料齐全且填写的内容完整规范的,予以受理。 (二)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三)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定情形,但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重新填报,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应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通过挂号函件、邮政特快专递或电子文书送达给纳税人。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审查 第十二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根据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情况、纳税信用等级、申请理由、所递交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等,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税务行政许可审查。 第十三条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C级、D级的,可以采取实地核查方式。 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采取实地核查方式的,应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推送“调查巡查任务”,指派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开展调查巡查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应在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起“调查巡查任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巡查工作,并将“调查巡查结果”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推送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赴纳税人生产经营地或财务核算地开展调查巡查工作,并遵从下列规定: (一)提前与纳税人约定时间、地点并告知审查内容; (二)税务人员身着税务制服,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五章 行政许可审批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自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过挂号函件、邮政特快专递或电子文书送达给纳税人。 第十八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从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可申请之日起,纳税人可通过纳税服务热线(0851-12366)、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第六章 税务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不予加收滞纳金。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通过虚构申请理由和条件,骗取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行政许可申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同时,将其列入不诚信纳税人名单、调低其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延期缴纳税款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后跟踪管理。 (一)不予受理和不予许可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并依法征收滞纳金。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延期缴纳税款,要按照批准的缴纳税款期限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三)税收管理过程如发现纳税人申请理由和条件存有虚假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受理、审查、审批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纳税人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 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推进和实名办税的推行,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已实现支撑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需求和功能。为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特对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并公告。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随着网上办税服务厅已实现纳税人网上提出申请功能和实名办税的推行,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办理的及时性需求已满足。有必要对办税流程予以优化调整。 四、审查情况的说明。经起草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本公告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另外,政策法规部门对公告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 五、公告内容的说明。 (一)申请条件。依法告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申请渠道。保留传统的上门申请转办方式,同时拓展网上申请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办税需求自主选择。 (三)填报资料。遵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结合我省实名办税实际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的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同时,纳税人可自主选择网络上传、邮寄和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的方式递交资料。 为推进纳税信用建设探索试行承诺制,对纳税信用级别较高的A级、B级纳税人,可选择适用承诺制办理,即纳税人提交承诺函承诺申请理由真实、数据准确,可不报送其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 (四)风险提醒。提示纳税人经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不予加收滞纳金,不予延期缴纳税款的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便于纳税人安排筹措资金应对可能的风险责任。 (五)查询途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从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可申请之日起,实时公布审批状态和结果。纳税人可通过纳税服务热线、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六、征求意见情况。公告内容征求了各级税务机关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基层税务机关征求了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未对公告内容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切实减轻了基层负担。 八、施行日期的说明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纳税人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以征管信息化为依托,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特对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并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推进和实名办税的推行,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已实现支撑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需求和功能。为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特对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并公告。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申请条件。依法告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申请渠道。保留传统的上门申请转办方式,同时拓展网上申请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办税需求自主选择。 (三)填报资料。遵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结合我省实名办税实际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的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同时,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上门递交、邮寄和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的方式递交资料。 为推进纳税信用建设探索试行承诺制,对纳税信用级别较高的A级、B级纳税人,可选择适用承诺制办理,即纳税人提交承诺函承诺申请理由真实、数据准确,可不报送其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 (四)风险提醒。提示纳税人经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不予加收滞纳金,不予延期缴纳税款的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便于纳税人安排筹措资金应对可能的风险责任。 (五)查询途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从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可申请之日起,实时公布审批状态和结果。纳税人可通过纳税服务热线、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决定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根据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情况、纳税信用等级、申请理由、所递交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等,分别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税务行政许可审查。 (二)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本公告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纳税人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