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改进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医保规〔2022〕3号 2022-12-16
中区直驻邕各参保单位,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落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增强统筹基金对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号)精神,改进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起,参保在职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划入额度调整至本人当年参保缴费基数的2%。
二、自2023年起,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定额划入,每年划入额度为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即120元/人·月。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