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中山市**会计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4**5):
因无法与你单位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及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山税稽罚告[2021] 35 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山税稽罚告[2021] 35 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 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中山税稽罚告〔 2021〕35 号 2021.10.27
中山市**会计服务中心 (纳税人识别号4*5):
对你单位(地址:中山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代理期间,利用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对外虚开,并收取手续费,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经对开票企业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受票企业中山市**灯饰厂等外调核查,开票企业与受票企业间均无真实业务往来。你单位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代理期间通过收取手续费,利用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向中山市**灯饰厂等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65份,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金额合计3027845.53元,税额合计494403.6元,价税合计3522249.13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1份,金额合计347.83元,税额合计59.17元,价税合计407元。你单位通过实际负责人**微信及银行账号共向受票企业收取手续费265859.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以收取手续费方式利用**公司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虚开发票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开票企业的主管税务分局提供的申报销项发票明细、纳税申报资料、证明开票;(2)受票企业的会计账册资料、相关发票抵扣的申报资料和主管税务分局出具的扣税证明;(3)开票及受票企业经办人员的询问笔录和企业的情况说明;(4)银行流水、微信截图及支付记录;(5)分局提供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和现场笔录。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认定你单位以收取手续费方式利用**公司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属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没收你单位虚开发票取得的违法所得265859.40元,并处罚款3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