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来文《关于钦州海洋应急(观测)中心验潮站项目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申请》(海南北中站〔2020〕30号)收悉。自治区海洋局按规定程序对该项目免缴应缴国库的海域使用金进行初审并出具了意见。经研究,现根据国家有关海域使用金政策规定,就钦州海洋应急(观测)中心验潮站项目海域使用金免缴问题批复如下:
一、钦州海洋应急(观测)中心验潮站项目用海性质为公益性用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规定,同意钦州海洋应急(观测)中心验潮站项目透水构筑物用海面积0.18公顷免缴40年用海期限的海域使用金132480元,其中:应缴中央国库39744元,应缴自治区国库26496元,应缴市国库66240元。
二、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用途或用海性质的,海域使用权受让人或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免缴申请和报批手续。
特此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