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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1-10 11:54     来源:广西财政厅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7〕2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1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0年11月4日

 

广西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7〕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11号),以及自治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中央补助我区用于民政领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福彩公益金)和从自治区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民政领域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福彩公益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由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民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民政部门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编制资金预算建议、预算资金执行、项目日常管理、资金使用情况日常监管、对项目实施绩效开展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评价结果等。

第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衔接,统筹使用福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主要支持方向如下: 

(一)老年人福利。主要用于城乡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为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维修、改造及设施设备配置;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养老服务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其他政策性老年人福利类项目等。

(二)残疾人福利。主要用于民政部门管理的康复辅具机构、精神康复服务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和其他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建设、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配置,以及为残疾人实施假肢矫形和装配康复器具等。

(三)儿童福利。主要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的建设、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配置;资助“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民政部门实施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以及机构内开展贫困儿童少年集中养育康复项目等。

(四)社会公益项目。主要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殡葬等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和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及设施设备配置;资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等机构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围绕特殊群体需求开展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项目和社会慈善项目。

(五)其他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项目。

第七条 自治区福彩公益金用于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可安排的福彩公益金总额的60%。重大政策调整涉及福彩公益金分配比例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围绕自治区民政领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有关规划确定的目标,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分级负责、规范管理的原则,支持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管理的社会福利设施项目建设,资助市县社会福利设施条件改善、社会福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及落实相关补助政策等,并激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建立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对于支持内容相同且相关部门已提供支持的项目,福彩公益金不重复支持。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福彩公益金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取项目法分配或因素法分配。其中:每年按因素法分配的额度,不低于当年实际可分配额度的60%;每年按项目法分配的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可分配额度的40%,当年项目安排实际需求超过可分配额度的部分,从下一年度项目法分配可用额度中优先安排;当年可分配额度大于实际需求的部分,并入当年因素法额度分配。

中央财政补助的福彩公益金,在不改变其规定使用方向前提下,按照上述方式进行分配。

市县即开型福利彩票公益金根据各地彩票销售及上缴情况,按规定返还,不列入自治区当年可分配福彩公益金总额。

(一)对纳入自治区相关规划及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按项目法分配,并区分不同实施主体确定补助比例或额度。

1.纳入自治区相关规划及项目库管理、自治区本级负责立项建设的项目(新建或扩建,下同),自治区财政通过福彩公益金给予全额补助。具体补助额度根据项目立项批复、预算申请安排情况、投资评审结果、中央资金补助额度和项目用款进度审核确定,一次或分次足额落实到位。

2.纳入自治区相关规划及项目库管理、市县负责立项建设的项目,自治区财政通过福彩公益金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区核定项目投资总概算的80%。其中:属于自治区重点推进的项目则给予重点支持;其他由市县推进的项目则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或额度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方案等情况审核确定。

未纳入自治区相关规划及项目库管理、由市县根据实际自行立项建设的项目,自治区福彩公益金不给予专门补助,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县统筹自有财力、自治区按因素法分配补助的福彩公益金、上级其他专项补助等渠道解决。

(二)以下情形采用因素法分配。

1.落实相关政策的补助补贴类项目。包括:民办社会福利设施政策结算补助、养老护理人员补贴、养生养老小镇补助、辅具器械补助等其他政策性补助项目。自治区财政根据补助标准、对象数量等因素据实安排补助。

2.服务能力提升类项目。自治区福彩公益金按相关人口数量、社会福利机构数量、相关床位数、地方财政状况、资金使用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等因素进行测算补助,并向贫困程度深、工作任务重、资金使用管理绩效好的市县倾斜,由相关市县统筹用于自行立项项目建设,社会福利设施项目维修、改造和运营条件改善,社会福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等。各因素分配权重由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额度根据按因素法分配的福彩公益金额度扣除落实相关政策的补助补贴类项目后的额度确定。

第十二条 所有按项目法申请补助的项目,应按程序申请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管理,并符合相应条件。

(一)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的程序。自治区民政厅组织自治区项目单位和市、县民政部门按照福彩公益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规范项目申报、立项程序,项目申报通过自治区民政厅项目库管理系统办理。自治区民政厅和市级民政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项目库管理系统对基层申报的项目进行逐级审核,并按照轻重缓急、择优筛选进行排序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纳入自治区项目库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入库:

1.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政府投资的有关要求;符合自治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相关规划,与当地人口、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状况相适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符合社会福利项目建设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等。

2.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包括:已完成项目建议书、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可豁免环评审批手续的项目除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手续。

3.自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市县负责立项建设的项目,本级负责筹措的建设资金已明确资金来源,或已列入建设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或已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法安排补助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按轻重缓急排序后结合当年预算情况择优安排,非项目库项目不得纳入补助范围。符合投资评审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申报评审。上年已安排预算或补助,但申报年度已安排预算支出进度不足80%的跨年度项目,自治区不予安排下一期补助预算。

第十四条 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社会福利项目的建设和补助标准、明确建设要求,对超出自治区民政厅核定投资概算的项目,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牵头建设、管理和维护自治区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应当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审核完成后及时入库,因情况变化不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定期清理并及时从项目库内移除。

第十六条 已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资金、支持内容,纳入自治区福彩公益金预算管理,由自治区统筹中央补助和自治区福彩公益金安排。自治区福彩公益金预算分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和补助市县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预算的编制、报送和审批分别执行自治区部门预算和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确定的项目入库要求、项目法分配和因素法分配的原则及规定审核下达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福彩公益金。

(一)中央补助资金的下达。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福彩公益金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自治区民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民政厅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通知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方法、程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在规定时间内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追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符合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的应按大额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二)自治区福彩公益金的下达。按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和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补助市县资金下达各地后,市、县民政部门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的分配方案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程序拨付。

同一项目既有中央补助资金、又有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应当统筹使用。各市、县要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切实加快项目支出执行进度。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福彩公益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福彩公益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每年3月10日前,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向自治区民政厅报送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自治区民政厅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全区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每年4月1日前,自治区民政厅应当将上年度全区使用中央补助地方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情况上报民政部。每年6月底前,自治区民政厅应当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福彩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实施对福彩公益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所有福彩公益金项目均应当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中央福彩公益金补助地方项目纳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按规定编制该项资金绩效目标。我区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由自治区民政厅在60日内将区域绩效目标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在对下分配资金时应同步分解下达分区域或分项目绩效目标。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在年度执行结束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资金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等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民政厅每年应当结合实际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和向下一级分配资金的项目,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或审计。

第二十九条 对于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其余使用福彩公益金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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