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20〕3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局、城管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涉及灵活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20〕13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为促进灵活就业划定的区域范围内,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各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转发至各执收单位,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因收文时间滞后等原因导致多收的,应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收费退付缴款人。
三、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保障。
四、其他事项仍按《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164号)、《关于全区重点镇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桂价费〔2007〕57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0年7月28日(国办发〔2020〕27号实施日期)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