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在板材和蚕丝绵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2019-04-1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板材加工、蚕丝绵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单板加工”(C2013)、“纤维板制造”(C2022)、“刨花板制造”(C2023)和“缫丝加工”(C1741)选取蚕丝绵制造部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单板、纤维板、刨花板、蚕丝绵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文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全区统一扣除标准(详见附件1)。
试点纳税人购进原木连续生产胶合板的,由试点纳税人按照行业标准或规范,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胶合板与单板的折算比例,将胶合板折算为单板,并按照单板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缫丝加工企业购进蚕茧直接生产蚕丝绵可按照蚕丝绵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蚕茧生产缫丝后,利用剩余蚕茧继续生产蚕丝绵的,购进蚕茧应按照厂丝(白厂丝)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利用剩余蚕茧继续生产蚕丝绵不再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9年3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进行认证、比对。从2019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9年4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19年4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详见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工业半成品生产单板、纤维板、刨花板、蚕丝绵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七、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桂华丝绸有限公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桂国税函〔2018〕77号)同时废止。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2.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4月19日
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
产品类型(每吨) |
使用农产品名称 |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
备注 |
蚕丝绵(1吨) |
干蚕茧 |
3.3吨 |
|
刨花板(1立方米) |
采伐、造材剩余物、次小薪材 |
1.45吨 |
纤维板(1立方米) |
采伐、造材剩余物、次小薪材 |
1.715吨 |
单板(1立方米) |
原木 |
1.4立方米 |
注:1立方米原木折算1.3吨原木;1吨干蚕茧折算2.7吨鲜蚕茧 |
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纳税人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所属试点行业 |
|
主管税务机关 |
|
报送日期 |
|
期初库存类别 |
主要库存名称 |
库存金额(元) |
应转出期初库存农产品
或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
备注 |
农产品原料 |
|
|
|
|
半成品(在产品) |
|
|
|
|
产成品 |
|
|
|
|
其他不属于原料的农产品 |
|
|
|
|
合计 |
—— |
|
|
—— |
纳税人声明 |
上述各项内容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填报,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期初库存”是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库存。
3.“应转出期初库存农产品或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是指这些库存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在产品、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
4.“其他不属于原料的农产品”是指购进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5.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的填列,由纳税人利用其会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数据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