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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政厅出台16条财政政策措施 全力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增长

2020-02-21 15:32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为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实现经济平稳增长,广西财政厅立足财政职能,及时响应,主动谋划,第一时间出台《关于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 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财政政策措施》,从加大资金保障和库款调度,加快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全面快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农户担保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服务,落实财政贴息、农业生产补助、复工复产奖补、企业物流补贴和稳就业扶持政策,优化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等方面提出16条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财政政策措施。

  一是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通过新增安排资金,统筹既有部门预算、专项资金、机动财力和社会捐赠资金,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和稳增长资金需求。鼓励市县级财政参照自治区做法安排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抗击疫情和支持企业复产复工,自治区财政视情况给予奖补。

  二是加快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力争2月底前发行新增政府债券500亿元,切实加快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进度。进一步优化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方向和结构,优先支持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资金需求。对已经列入自治区本级年初预算的债券资金项目,在债券发行前提前开展工作,加快办理资金下达(追加)和库款调度。

  三是强化库款管理和资金调度。将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放在优先位置,加强对市县库款的监测,科学有序合理安排市县资金调度,对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办理专项调度,加强对市县“三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资金的保障性调度,指导市县建立每日疫情防控资金国库拨付台账和日报制度,确保“三保”资金支出。

  四是全面快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减免和优惠政策。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适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政策的单位和物资清单,明确生产经营防疫物资企业适用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新增适用上述免征进口关税政策的单位和物资清单。及时落实经费保障,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对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政策。

  五是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农户担保融资。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进一步弱化简化抵质押反担保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农户提供融资担保中未享受自治区现有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政策的部分,市县财政可视情况按照当年实际担保贷款的1‰给予担保费用补贴,补贴发放期限1年,自治区财政按照市县实际补贴金额的50%给予市县财政奖励。自治区政策性农担机构等融资担保机构开辟中小微企业、农户金融服务“防疫绿色通道”,简化流程,快速审批。

  六是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服务。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农户提供的存量、续贷、新增贷款发生的贷款损失、代偿支出,未享受自治区现有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及代偿政策的部分,市县财政可视情况予以补助,奖励发放期限1年,自治区财政按照市县实际补助金额的50%给予市县财政奖励。支持市县财政运用专项转贷资金为小微企业提供转贷服务,自治区财政按照市县专项转贷资金的上一年累计周转规模的5%给予奖励。

  七是加大财政贴息力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企业,自治区财政在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基础上,按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再给予贴息。对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疫情防控领域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疗器材企业,在1月1日—5月31日新增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自治区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参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年内新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由市县级财政结合实际提供不超过1年的财政贴息,自治区财政予以1:1配套贴息,各级财政贴息总和不超过100%。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每户最高200万元贷款半年财政贴息,自治区财政按照实际兑现贴息金额给予各市县财政一定奖励。

  八是积极支持减免企业租金。支持出租单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商贸服务企业,落实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政策。支持出租单位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且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出现困难的的其他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

  九是竭力落实农业生产补助。支持市县财政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者每亩补贴50元—100元,对采取“早稻+晚稻(玉米、蔬菜)+马铃薯”连茬轮作模式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补贴800元,对鸡鸭肉储备企业参照冻猪肉储备给予补贴,自治区予以一定的奖励。

  十是认真落实复工复产奖补。对在疫情期间加快复工复产、扩大生产规模,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疫情防控领域重点保障企业(中央和自治区认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生产补助。自治区、设区市财政统筹“千企技改”工程补助、民营工业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奖励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渠道,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尽早复工复产。

  十一是实施企业物流补贴。对承担自治区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因疫情防控产生的物流费用,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对政府指定的生活物资保供商贸流通企业,鼓励市县财政给予物流费用补贴,自治区财政按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奖励。

  十二是及时落实稳就业扶持政策。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并按规定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中小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并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进一步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支持做好受疫情影响企业及个人缓缴社会保险费,保障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发放。

  十三是灵活高效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可不进行事先预算评审,事后需要评审的,实事求是予以补评。

  十四是推行政府采购便利化。落实财政部规定,对疫情防控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适用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十五是加大对市县激励奖励力度。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贯彻落实政策到位、成效显著的市县,自治区财政在市县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并在相关转移支付奖惩因素测算、国库资金调度、债券分配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励市县在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稳增长大局中创先争优、担当作为。

  十六是切实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对标对表上述政策措施,可以直接执行的,立即执行;需要紧急办理的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必要时可先拨后批、垫付预支;需要细化落实的,务必尽快制定细化落实方案;需要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主动担当作为,及时商相关部门提出落实方案,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细,尽快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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