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2019-8-30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文件印发)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3号文件印发)规定,现将钦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调整为:上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于当年的6月1日至6月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于当年的12月1日至12月15日申报缴纳。
二、其他个人出租土地、房屋,涉及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文件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决定依法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统一调整。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和统一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期申报的纳税期限,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包括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上半年应缴税款于当年6月1日至6月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税款于12月1日至12月15日申报缴纳。
(二)明确了代开发票情形下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对于其他个人出租土地、房屋,涉及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单位纳税人代开发票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按照《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出台后,钦州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后移,纳税人可以将部分资金流后置。为了确保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调整政策,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第二款“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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