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教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梅市医保〔2024〕3号 2024-09-05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地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的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全日制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在本市居住,持有永久居留证的未就业外国人和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二、筹资标准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规定,2025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7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7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参保人员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居民医保费。
三、缴费时间
2024年9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
四、待遇享受时间
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待遇享受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五、参保缴费方式
(一)普通居民缴费。除享受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缴费。其中线上可通过粤医保、粤省事、粤税通等渠道;线下可通过代征银行窗口、税务部门窗口、签约银行扣款等方式(缴费指南另行发布)。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
(二)在校学生缴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大专院校、技工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集中办理参保手续,由学校负责组织做好在校学生(含外市户籍学生)宣传发动、参保续保、办理缴费手续等工作。在校学生属资助参保救助对象、残疾人等特殊人员的,可在身份认定地区参保,其他在校学生在学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新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三)特殊人员缴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参保。重度残疾人员、农村纯生二女结扎的夫妇双方及其年龄在14周岁以内的女孩、优抚对象等享受当地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人员,其个人缴费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给予全额补助。具体缴费流程按照《关于进一步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梅市医保函〔2024〕86号)执行。
六、健全完善参保政策措施
(一)建立常态化参保机制。在集中缴费期未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可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其中2025年6月30日前办理补缴的,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400元缴费;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办理补缴的,按当年度居民医保全额筹资标准1070元(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缴费。
(二)建立未连续参保约束机制。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符合政府全额资助范围等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人员外,对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参保的人员,将按规定设置参保后待遇享受等待期。
(三)完善参保学生待遇享受政策。在本市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情形的,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享受市内就医同等待遇。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维护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合法权益,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加强组织统筹,创新征缴办法,强化征缴措施,完善激励机制,确保参保缴费征收任务顺利完成。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税务部门要丰富参保缴费方式,为参保人提供线上线下多样化、便捷化的参保缴费服务;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及时划拨资助参保所需资金;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加强工作协同与数据共享,不断提高学生基本医保参保水平。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各镇(街道)医保经办窗口要负责做好参保人信息登记、变更、核对等具体业务,大力提升服务能力。
(二)强化宣传,狠抓扩面。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做好参保动员、政策宣传、资金拨付、管理服务等工作。各县(市、区)应根据市下达的征缴计划,狠抓征缴扩面工作,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在征缴期内可分阶段做好相关重点工作,2024年9-10月做好信息推送、集中宣传发动;2024年11-12月底前开展集中攻坚、精准发动;2025年1-2月做好重点参保对象数据比对核查等工作。
(三)统筹督导,推动落实。于2024年10月底起每周对各县(市、区)定期通报参保缴费工作进度。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进度滞后的县(市、区)进行督导,确保高质量完成2025年度居民医保征缴扩面工作目标任务。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教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