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1.《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3.《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 |||
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2月26日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 |
2 | 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执行时间的通知 | 1999年10月7日 | 肇地税发〔1999〕101号 |
3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 2011年8月31日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4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2012年10月30日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
5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2014年11月28日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
6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定期定额征收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 | 2015年7月30日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
7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庆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肇庆市2008-2014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 2016年5月25日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庆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公告2016年第3号 |
备注:其它税费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对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税务机构承担。 |
附件2 | |||
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 2015年7月22日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
2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肇庆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8年1月11日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
3 | 关于对林场的“包青山”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1996年1月11日 | 肇国税发[1996]005号 |
4 | 关于对制造并安装铁门、防盗门、铝合金门窗等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1996年8月21日 | 肇国税发[1996]133号 |
5 | 关于对钾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征税的补充通知 | 1996年12月17日 | 肇国税函[1996]299号 |
6 | 关于实行送货制企业的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 1996年9月20日 | 肇国税发[1996]156号 |
7 | 关于对钾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征税的批复 | 1996年11月12日 | 肇国税发[1996]180号 |
8 | 关于对生粉、马蹄粉适用税率的批复 | 1997年7月18日 | 肇国税函[1997]037号 |
9 | 关于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1998年9月8日 | 肇国税发[1998]029号 |
10 | 对鼎湖区国税局《关于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 1999年4月19日 | 肇国税发[1999]033号 |
11 | 对《关于调整生猪流通、屠宰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分比例及税款缴纳方式问题请示》的批复 | 2000年1月4日 | 肇国税发[2000]001号 |
12 | 肇庆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免税管理的办法 | 2001年7月10日 | 肇国税发[2001]133号 |
13 | 关于对怀集县个体户销售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2003年6月5日 | 肇国税函[2003]81号 |
14 | 关于印发《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05年1月20日 | 肇国税函[2005]15号 |
15 | 关于加强对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 2007年7月24日 | 肇国税发〔2007〕79号 |
16 | 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 1995年4月3日 | 肇国税发[1995]039号 |
17 | 关于鼎湖区国税局请示桂皮问题的批复 | 1995年7月3日 | 肇国税发[1995]070号 |
18 | 关于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1995年8月18日 | 肇国税发[1995]129号 |
19 | 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通知 | 1995年10月5日 | 肇国税发[1995]150号 |
20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2017年4月20日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
21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内资企业出口商品试行使用《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的通知 | 2000年12月22日 | 肇国税函〔2000〕135号 |
22 | 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文书的通知 | 2006年6月13日 | 肇国税发〔2006〕59号 |
23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 2006年7月11日 | 肇国税发〔2006〕78号 |
24 | 转发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升级使用的通知 | 2010年8月25日 | 肇国税函〔2010〕117号 |
25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及新旧系统切换的公告 | 2014年12月25日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8号 |
26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协同)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 2016年6月14日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9号 |
27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网上办税发票信息安全的通知 | 2016年8月17日 | 肇国税办函〔2016〕163号 |
28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通知 | 2016年11月18日 | 肇国税函〔2016〕267号 |
29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承诺》的通知 | 2014年5月15日 | 肇国税函〔2014〕65号 |
30 | 关于印发肇庆市国税系统纳税指南的通知 | 2010年8月31日 | 肇国税函〔2010〕118号 |
31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工作的意见 | 2015年7月30日 | 肇国税函〔2015〕174号 |
32 | 关于重新明确建筑用石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 1996年8月27日 | 肇地税发〔1996〕094号 |
33 | 关于印发《对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1997年11月5日 | 肇地税直外发〔1997〕004号 |
34 | 关于明确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1999年4月5日 | 肇地税发〔1999〕044号 |
35 | 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 2006年5月15日 | 肇地税发〔2006〕61号 |
36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6年8月22日 | 肇地税发〔2006〕101号 |
37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6年9月18日 | 肇地税发〔2006〕115号 |
38 | 关于修订《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2009年8月28日 | 肇地税发[2009]133号 |
39 | 关于印发《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0年3月5日 | 肇地税发〔2010〕39号 |
40 | 关于印发《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0年3月5日 | 肇地税发〔2010〕40号 |
41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的公告 | 2011年2月28日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
42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 2015年6月3日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
附件3 | ||||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废止条款 |
1 | 关于印发《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2002年8月7日 | 肇地税发〔2002〕92号 | 废止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附件4 | |||||
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关于印发《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2002年8月7日 | 肇地税发〔2002〕92号 |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书立、领受《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书立、领受《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肇庆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
2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划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标准的公告 | 2013年12月25日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 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 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税务局审批;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区、市)税务局审批。 |
3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2017年9月29日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印发《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肇庆市税务局决定印发《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
4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问题的公告 | 2016年5月25日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2号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
5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 2016年8月19日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 受托评估机构进行交易纳税评估时,应根据《房地产估价规程》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根据估价结果报告完整填写《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详见附件2),纳税人应及时将评估报告和《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3)。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 受托评估机构进行交易纳税评估时,应根据《房地产估价规程》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根据估价结果报告完整填写《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详见附件2),纳税人应及时将评估报告和《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肇庆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3)。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后,无论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都应以《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上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后,无论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都应以《肇庆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上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 |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附件:3.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附件:3.肇庆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 |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结合我市实际,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结合我市实际,肇庆市税务局制定了《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
6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 2016年5月25日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号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解读“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解读“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肇庆市税务局印发了《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