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推进我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助推高质量发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6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邮寄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注册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邮编:5106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dsjj_chenjinqiang@gd.gov.cn; 三、通过本公告下方的意见征集栏反馈意见。 税 屋附件: 1.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5日 附件1: 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推进我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助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转型登记服务 1.自主选择转型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转型为企业,自由选择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条件申请登记。转型为公司制企业的,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定注册资本,明确出资期限,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建立公司章程,推动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2.建立“个转企”动态培育库。各地建立以县级为单位的“个转企”动态培育库,有序推进潜力较大、成长性好的个体工商户逐步转型升级为企业。对处于持续壮大阶段、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成长型”“发展型”或拥有良好商誉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较大产值的制造业、较大规模的服务业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予以重点跟踪、培育,鼓励、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落实) 3.推行“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向原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型前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个转企”根据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的,可以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成立日期。登记机关应当出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通知书》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为完成转型的企业(以下简称转型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4.实施高效办成“个转企一件事”。依托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线上集成“个转企一件事”主题服务,整合企业变更登记、企业印章刻制、基本账号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变更事项,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信息共享。经企业授权同意,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将数据推送至公安、银行、税务、住建等部门,相关部门采取集成化办理、一网通办、一表申报、提供指导服务等方式,为“个转企”提供便利。(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转型手续衔接 5.简化行政许可手续。各有关审批部门要优化许可审批流程,做好“个转企”登记、许可的有效衔接。转型企业涉及食品、餐饮、卫生、消防等行政许可,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的,相关部门凭《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对涉及的审批事项或过户手续,按照直接变更登记、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办理。涉及现场核查的,若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者未发生变化的,优先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转型企业涉及烟草零售许可,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烟草专卖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落实) 6.便利不动产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涉及房屋、土地权属转移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转型企业按照“先税后证”原则,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转型为小微企业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交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按规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落实) 7.延续保留商标品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转型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转型后原则上可予保留,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支持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转型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可以延续至转型企业。(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落实) 8.加强档案衔接和信息保留。健全完善“个转企”档案归档、查询和管理机制,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合并至转型企业档案,保持转型前后档案的完整性。登记机关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和年报公示信息等事项,将变更登记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保持转型企业信用信息的延续性。(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9.实施财政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中介机构为转型企业提供一定期限的代理记账服务,帮助其建立财务制度。引导社会服务机构在财会、法务等方面为转型企业提供低价或者免费的专业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落实) 10.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转型企业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优惠政策。转型企业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投入基础研究加计扣除、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等政策。转型企业符合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转型企业投资者为同一自然人的,与其设立或转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转型企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实施期限按照国家政策执行。(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供转型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转企”需求,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规模,加大首贷户支持力度。指导银行机构优化服务,转型企业可以按规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对公账户,便利办理账户撤销、变更和开立等业务。支持银行机构对转型企业实行服务收费优惠,降低支付手续费用,落实金融服务费用减免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就业创业扶持。对符合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等条件的转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开展创新创业之星评选,以“师带徒”方式提供定制化服务,帮扶创新创业之星项目成功创业,鼓励支持转型企业参与评选;入选省级优秀创业项目的,可按规定给予资助。支持省内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转型企业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激发转型发展动能 13.提高知识产权应用能力。推动省内知识产权服务窗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转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加大对转型企业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鼓励和支持转型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14.提升转型企业质量。把转型企业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活动服务范围,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要素资源,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为转型企业提供标准分析、标准信息、标准咨询等服务,加大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解读,支持鼓励转型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15.支持发展线上经营模式。支持转型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积极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鼓励电商平台企业对转型企业放宽入驻条件,给予流量扶持,优化线上运营规则,支持“个转企”店铺经营者凭《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通知书》等相关材料高效便利办理店铺升级程序,实现店铺延续经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探索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转型企业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对诚信守法的转型企业,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灵活采取自查自纠等承诺式检查方式。(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落实) 五、加强工作保障 17.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作用,凝聚多方合力,强化责任担当,建立“个转企”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协同做好全流程保障服务,不断深化政策供给、资源要素支持、信息互联共享等方面的协调联动。加强党建引领,积极引导、鼓励和帮助转型企业向党组织靠拢,不断延伸党的工作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力。发挥各行业协会作用,加大“个转企”的重点培育、转型帮扶力度。 18.加强政策兑现。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加大对“个转企”奖补,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在税费、社保、用工、金融、产业、知识产权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更多支持政策。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19.加强技术支撑。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为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持不变。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系统改造,对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个转企”登记信息增加相应识别字段,确保有效识别、精准统计和兑现政策。原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处罚等数据信息要确保有效继承、直接关联。 20.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个转企”的政策宣贯和解读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帮助个体工商户充分认识“个转企”的意义,营造良好氛围,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愿和主动性。广泛发掘新典型、新经验、新模式,大力推动典型示范经验复制推广,助推全省“个转企”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件2: 关于《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个转企”是优化经营主体结构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支持引导“发展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个转企、小升规、规转股、股上市”经营主体培育计划,努力在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列、当好示范。 2017年12月,原省工商局等11部门印发《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若干政策措施》,通过持续推进“个转企”,我省个体经济取得蓬勃发展,进一步优化主体类型结构,2018年至2023年底,全省已有9.5万多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但是,随着“个转企”工作的不断深入,个体工商户对转型升级过程中更为便捷的登记注册“直接变更”办理、行政许可证照的延续、更大力度的财税优惠政策、转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等提出了新的需求,需要政府部门在“个转企”制度层面有新的突破。 省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聚焦“个转企”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主动作为,加强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发挥部门协同作用,牵头起草了《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5个方面,提出了20条措施。 (一)优化转型登记服务(第1条至第4条)。坚持自愿转型和重点培育原则,明确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条件和范围,从自主选择转型组织形式,建立“个转企”动态培育库,推行“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实施“个转企”高效办成一件事等方面,为“个转企”提供高效登记服务。 (二)加强转型手续衔接(第5条至第8条)。聚焦“个转企”后相关行政许可,提出了简化行政许可手续的具体措施,明确了变更食品、餐饮、卫生、消防、烟草等高频事项按照直接变更登记、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办理,从便利不动产登记、延续保留商标品牌、加强档案衔接和信息保留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让“个转企”转型无忧。 (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第9条至第12条)。注重系统集成,从实施财政支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提供转型信贷支持、加强就业创业扶持等四个方面,降低“个转企”制度性成本,对完成转型后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四)激发转型发展动能(第13条至第16条)。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在知识产权、质量监管、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职能作用,从提高知识产权应用能力,提升转型企业质量等依法为转型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服务。支持发展线上经营模式,优化线上运营规则。探索对“个转企”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五)加强工作保障(第17条至第20条)。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政策兑现、技术支撑、宣传引导等四个方面,加强“个转企”转前、转中、转后全链条服务。 三、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关于“个转企”登记范围。明确“个转企”的转型路径和转型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转型为企业,自由选择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鼓励各地建立动态培育库,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差异化帮扶措施,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关于“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目前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需要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申请设立企业,“个转企”程序繁琐,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对转型后品牌荣誉、许可证件、银行账号等延续影响大。在政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条件申请登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转型为企业,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并要求转型前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在实践方面,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7个省(区)开展“个转企”工作试点,各地积极探索通过直接变更登记形式实现转型,尽可能保留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号、年报信息和相关行政许可,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推动全国范围复制推广。推行“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简化“个转企”登记手续,调整原有的“先注销、后设立”模式,有利于提高“个转企”便利化水平。 (三)简化行政许可手续。《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结合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居民服务业的特点,对“个转企”办理食品、餐饮、卫生、消防、烟草等高频涉企审批事项,按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个转企”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提供便利,为解决目前“个转企”后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复杂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等要求,要求各审批部门对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依法简化变更程序;涉及现场核查的,若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者未发生变化的,优先适用告知承诺办理。 (四)关于发展线上经营模式。适应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规则制度,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特别针对主流电商平台尚未针对“个转企”店铺设定便利化升级流程,需要店铺经营主体以店铺过户程序实现店铺经营主体信息变更情形,从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出发,鼓励平台企业开展模式创新,推动平台企业优化相关管理规则。 (五)关于探索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探索对“个转企”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为新兴企业和中小企业创造更包容、更宽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个转企”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