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08-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除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普通住宅:2%;
(二)其他类型房产:3%。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申报纳税期限
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按月自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的有效期将于2023年8月17日届满。为确保政策规定的延续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关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的相关规定,结合佛山市房地产市场的情况,本次公告延续之前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暂未进行调整。为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延续之前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申报纳税期限的规定
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按月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自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