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注协[2023]165号 2023-8-1 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7月21日省注协六届三十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实施细则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8月1日 附件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会员,指省注协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省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 对省注协实施的惩戒,会员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五条 省注协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省注协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行业惩戒的,可以实施谈话提醒、下发警示函、强制培训、责令单位会员内部问责、责令单位会员整改等自律监管措施。 注册会计师因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受到行业惩戒的,应同时接受强制培训。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省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行业惩戒由轻至重分别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其中训诫可以采取当面训诫或书面训诫方式进行。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省注协根据本实施细则给予其行业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 (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的; (五)违反继续教育有关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注册管理和行业管理等方面规定的; (七)其他应当实施惩戒的情形。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或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等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九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的; (二)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的相关要求的; (三)在作出职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时,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的; (四)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的; (五)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的; (六)违反保密原则,泄露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或其他关键敏感信息的;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职业声誉的; (八)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工作时,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未能诚实、实事求是,损害职业形象的; (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收费的相关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 第十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的要求签订业务约定书的; (二)未按规定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 (三)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四)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六)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七)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八)其他违反业务准则的行为。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规定实施惩戒。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营造良好的环境支持质量管理体系组成部分的设计、实施和运行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 (七)未合理保证项目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八)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与质量管理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有效运行的; (九)其他违反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无正当理由限制或者阻止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 (三)在继续教育培训中由他人代替学习或考试的,或代替他人学习或考试的,以及以其他虚假手段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 (四)其他违反继续教育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注册管理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在申办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注册、办理转所、接受任职资格检查、参加综合评价时提供或为相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注册会计师在办妥注册关系转入手续前,即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以注册会计师名义出具报告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限制或阻止注册会计师转所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各种形式分支机构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股东(合伙人)不按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侵犯其他股东(合伙人)和员工权益的; (六)违反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隐瞒业务收入,虚列支出,虚报亏损的; (七)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机构、司法机关调查或受到行政机构处罚、司法机关审理判决后,不及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及备案的; (八)不履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义务,不接受行业管理,不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 (九)注册会计师未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或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性报酬工作的; (十)允许他人或其他机构以本人或本会计师事务所名义承办业务,或知悉他人或其他机构以本人或本会计师事务所名义承办业务后不立即制止并积极采取消除影响措施的; (十一)冒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名义出具业务报告的; (十二)违反其他行业管理方面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会员在执业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阻挠或拒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调查的; (二)不按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的; (三)注册会计师无正当理由或编造虚假理由不到场或不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询问的; (四)有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在五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检查人员、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主动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第十八条 省注协理事会下设惩戒委员会,负责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惩戒决定由省注协作出。 惩戒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惩戒庭会议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省注协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会员相关案件; (二)组织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调查; (三)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件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直接关系人。 (二)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与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四)与当事人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五)可能影响行业惩戒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前款回避的规定,也适用于省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会员的违规行为,由省注协秘书处组织检查或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及拟惩戒建议。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以省注协的名义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惩戒的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拟惩戒种类为通报批评的当事人有权在拟惩戒告知书送达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拟惩戒种类为公开谴责的当事人有权在拟惩戒告知书送达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也可以书面申请召开申辩会或到惩戒庭或者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作现场陈述。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权要求当事人到惩戒庭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三条 惩戒庭采用集体讨论等合议方式对惩戒事项作出决定。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惩戒决定,经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同意通过。 惩戒庭合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决定;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惩戒审理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应当以省注协的名义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单位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会计师事务所编号、办公地址及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分所负责人)姓名; (二)事实和依据; (三)惩戒依据和结论;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拟惩戒告知书、惩戒决定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为邮件签收时间。 第二十七条 受送达人拒收拟惩戒告知书、惩戒决定书的,可以邀请2名省注协理事或者注册会计师代表到场见证,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拟惩戒告知书、惩戒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并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 第二十八条 省注协理事会下设权益保护与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对省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申诉审议决定应当由省注协作出。 权益保护与申诉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申诉庭会议和权益保护与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权益保护与申诉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省注协理事会另行制定。 权益保护与申诉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九条 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办理权益保护与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与核实; (三)负责权益保护与申诉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四)负责权益保护与申诉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权益保护与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直接关系人。 (二)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与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四)与当事人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五)可能影响申诉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前款回避的规定,也适用于省注协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惩戒决定书送达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权益保护与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到申诉庭或权益保护与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现场陈述。 权益保护与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权要求当事人到申诉庭或权益保护与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权益保护与申诉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三十三条 申诉庭采用集体讨论等合议方式对申诉事项作出决定。权益保护与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经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同意通过。 申诉庭合议或权益保护与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可以补正原决定;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向省注协理事会提出变更或撤销原惩戒决定的建议; (四)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向省注协理事会提出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决定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权益保护与申诉委员会维持原惩戒决定或补正原惩戒决定的,直接以省注协的名义发出申诉审议决定书。 权益保护与申诉委员会提出变更或撤销原惩戒决定建议的,变更或撤销建议经省注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以省注协的名义发出申诉审议决定书。变更或撤销建议经省注协理事会审议不通过的,应当根据省注协理事会审议意见,以省注协名义发出维持原惩戒决定或补正原惩戒决定的申诉审议决定书。 申诉审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以及其所在事务所名称;申诉人是单位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分所负责人)姓名;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三)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审议依据和结论;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 申诉审理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客观公正。 第三十六条 省注协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省注协作出的申诉审议决定为最终决定。补正或撤销原惩戒决定的,自申诉审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维持原惩戒决定的,原惩戒决定的生效日不变。 第三十八条 申诉审议决定作出后,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的,权益保护与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诉审议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将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惩戒决定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工作需要通报有关单位。 第四十一条 实施强制培训所需费用由有关会员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可依据本实施细则提请省注协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 市注协提请惩戒的会员违规行为,由市注协实施检查或调查后,向省注协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省注协秘书处复核认为确属本实施细则规定应予惩戒情形的,由省注协秘书处向惩戒委员会提交经复核后的检查或调查报告及拟惩戒建议。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生效。本规则生效后,《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粤注协〔2011〕8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