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多元化解涉税费纠纷解决工作机制》的通知
汕尾税发〔2023〕33号 2023-06-08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各县(区、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法院、市中院各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的《多元化解涉税费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元化解涉税费纠纷工作机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定》,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的协同共建共治共享,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在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共同预防和有效化解我市涉税费纠纷,深入推进精确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机制。
一、工作目标
建立多元化解涉税费纠纷工作机制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实践,对进一步化解涉税费纠纷,提高税费执法质量,降低税费执法风险,建设和谐高效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机制
市税务局与市法院联合成立汕尾市多元化解涉税费纠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税务局分管局领导及市法院分管副院长共同担任,统筹指导多元化解涉税费纠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税务局法制科负责人及市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担任,负责对市县两级多元化解涉税费纠纷解决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市税务局、市法院共同选派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且具有法学、税收、公共管理等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市一级多元化解涉税费纠纷专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主要工作职责为:接受市法院委托或者受邀协助市法院对相关涉税费纠纷在诉前和诉中进行调解,并在诉后为当事人做好释法答疑,参与法院相关涉税费矛盾纠纷的涉诉信访工作等。
三、工作内容
(一)专业纠纷范围
本工作机制涉及的“涉税费纠纷”包括以下几类:
1.涉及税收管理纠纷;
2.涉及社会保险费纠纷;
3.涉税费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4.涉税费其他类型纠纷。
(二)制定工作规范和流程
双方联合制定多元化解涉税费纠纷解决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便于工作的开展、管理、监督和考核。
(三)开展委派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税费纠纷,经人民法院初步审查,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涉税费纠纷,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决定正式立案前,可以由团队派员开展诉前调解。
(四)开展委托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税费纠纷,人民法院立案庭正式立案移交业务庭后,业务庭认为该案件可以调解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委托团队开展调解。
(五)开展协助调解
涉税费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涉及相关专业领域、专业知识或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事关社会稳定,单纯依靠审判难以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需要联合税务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法院业务庭可以请求团队指派调解员协助业务庭法官调解相关案件。
(六)开展业务培训
应定期或不定期采取邀请资深法官、税务专员、相关领域专家以及学者通过授课、召开业务研讨交流总结会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与研讨,提升团队调解员的调解能力与水平,确保调解工作质效稳步提升。
(七)加强工作研讨
市税务局与市法院定期开展业务交流,联合开展课题研究,针对多发、敏感、处理难度大的涉税费争议,在全市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意见,提升涉税费纠纷审判工作多元化解工作的质效。
(八)加强工作管理
应加强调解工作的日常管理,完善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升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与能力,以管理促进工作,提升工作质效。
(九)创新工作模式
应及时总结经验,提炼调解成功的典型案例,形成成熟稳定的工作机制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多元化解涉税费纠纷解决机制,并与汕尾市司法局、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力协作,全面打造涉税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汕尾新模式。
(十)优化考评激励
建立调解工作考评激励机制,对在涉税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以及法院相关涉税费纠纷涉诉信访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良好成效、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员,由市税务局及市法院予以联合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市税务局、市法院联合建立健全多元化解涉税费纠纷解决工作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为有效化解我市涉税费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二)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市税务局、市法院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运用专业领域优势,针对涉税费纠纷处理领域中法律暂无规定的空白地带,法律规定模糊的灰色地带,法律规定矛盾的冲突地带达成共识,在全市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意见,共同及时化解纠纷。
(三)采取调解优先,源头化解纠纷。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工作质效,共同对典型性、苗头性、普遍性的涉税费纠纷进行分析研究,加强数据共享,努力从源头上化解涉税费纠纷,共建共享涉税费纠纷调解新机制新模式。
(四)加强督导落实,确保取得实效。采取先行先试、成熟后全面推广的工作思路,先选取相关纠纷较多、条件成熟的县区作为试点,下来逐步在全市推广,市税务局与市法院将加强工作联合督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