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阶段性鼓励用工有关举措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确保我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实施阶段性鼓励用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制造业企业有序生产
支持制造业企业采取发放留岗补贴等方式,鼓励员工留深过年。对在1月21日至1月27日期间继续生产,且2022年规上工业总产值达2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实际在岗人数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对在1月21日至1月27日期间继续生产,且承担ECMO、呼吸机、制氧机、经鼻高流量湿化治疗仪、抗新冠病毒药物、丙种球蛋白(IVIG)等生产任务的白名单企业,按照实际在岗人数每人每天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二、发放春节返岗交通补助
对2月5日前市外原在岗职工返岗达500人以上的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返岗交通补助,每家企业最高40万元。
三、鼓励企业新招用员工
对在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招用首次来深就业员工,并为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招用员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同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招用员工,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初次就业补贴。
四、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
大力开展“春风行动”“南粤春暖”和送政策、送资金、送服务“三送”助企暖冬特别行动等服务。加强与劳务协作地区以及劳动力输出大省沟通对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免费专车、专列等方式组织务工人员来深就业,政府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支持企业开展员工余缺调剂,用足用好线上线下各类零工市场,促进灵活用工、共享用工。
五、其他事项
(一)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条件,细化经办流程,实现主动服务、精准推送、直达快享,积极落实资金保障,确保补贴政策落实落细。
(二)企业应准确提供必要信息,做到诚信申报。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用工补贴和交通补助开展随机抽查,对存在虚假套领补贴等行为,一经查实责令退回。
(三)新招用员工补贴可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脱贫人口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叠加享受;初次就业补贴可与基层就业补贴叠加享受。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附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