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济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029号送达公告 2022-5-30
广州济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78379618X0):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 税通〔2022〕362),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限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于2013年至2017年,取得六安市百草堂花茶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力天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16户公司开具的3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8,737,778.08元,税额合计6,325,988.82元,价税合计45,063,766.9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如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若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又未能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