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转去,请按照要求执行。为更好落实我省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财办会〔2022〕7号文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所辖县(市、区)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区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及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账机构)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上的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二、加强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加快推进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持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省市联动,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做好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另发)。
三、继续推进电子证照制发和推广工作。我省现已全面实现代理记账证书电子证照制发,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进电子证照制发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时查找问题不足,如有异常情况需及时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下一步,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历史存量代理记账证书的电子证照转化工作(相关通知另发)。
四、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财办会[2022]7号文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功能,逐步构建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监管格局。
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一)广州、珠海市财政局要对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涉及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的部分条款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变化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情况、创新监管方式情况、日常监管与检查处罚情况、社会反响情况、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建议解决方法等,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办会〔2022〕7号文的要求,形成本地区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内容。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于2022年7月31日前,汇总本地区相关情况(纸质盖章版和word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上报地址:公共资源数据库-群组文件-市县财局-上报文件-会计处)。
六、加强对本地区财政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和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将视情况对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开展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检查通知另发)。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