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全面落实缓税退税减税政策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2-04-08
1.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政策,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享受标准】
(1)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以延缓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3)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规定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规定的全部税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2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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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2022年4月起一次性退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存量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月退回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六大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享受标准】
适用本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注意事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申报材料】
《退(抵)税申请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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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降低小微企业税负,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标准】
凡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均可享受
【申报材料】
申报即享受,无需另外提供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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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和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和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本项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享受标准】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申报材料】
申报即享受,无需另外提供材料
【留存备查材料】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以下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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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享受标准】
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只要是非一般纳税人(不含境外单位)都可申请享受。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注意事项】
(1)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3)“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为,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申报材料】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申请途径】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直接办理或者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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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依法合理给予减免。
【享受主体】
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享受标准】
纳税人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核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申报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受疫情影响情况、数量、减免金额等);
(3)发生重大损料(如有关财务报表、相关证明、承诺书等)。
【政策依据】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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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享受主体】
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纳税人。
【享受标准】
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申报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免租月份、数量、减免金额等)。
【政策依据】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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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允许向旅行社开放代理服务发票事项或由旅行社开具综合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等待省税务局明确操作细则)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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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暂停地方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地方铁路运输企业
【享受标准】
纳税人提供的公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地方铁路运输企业2022年暂停预缴增值税。
【申报材料】
申报即享受,无需另外提供材料
【申报材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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