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529号 2006.9.11
各区局、各稽查局、税务登记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符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跟踪管理工作,认真审查纳税人是否按照通知要求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和分别进行纳税申报,对不符合规定的或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