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 深证上[2022]15号 2022-01-07 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至第18号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至第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的说明 3.废止规则文件目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7日 附件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农、林、牧、渔业 第一节 种业、种植业务 第二节 畜禽、水产养殖相关业务 第三章 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 第四章 制造业 第一节 食品及酒制造相关业务 第二节 纺织服装相关业务 第三节 化工行业相关业务 第四节 民用爆破相关业务 第五节 非金属建材相关业务 第六节 工程机械相关业务 第七节 汽车制造相关业务 第八节 珠宝相关业务 第五章 电力供应业 第六章 建筑业 第一节 土木工程建筑业务 第二节 装修装饰业务 第七章 零售业 第八章 快递服务业 第九章 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 第十章 房地产业 第十一章 附则 附件 2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的说明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本所在整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等18个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本次整合旨在精简规则、便于使用,整合后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仍适用于深市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整合后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共十一章,包括一般规定、农林牧渔业、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制造业、电力供应业、建筑业、零售业、快递服务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附则等章节。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新设一般规定作为第一章,将原18个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共性条款梳理整合编入该章,包括制定目的、适用对象、适用标准、定期报告、财务报告附注、定期披露行业经营性数据、重大变化、重大交易、引用来源及专业术语、不披露即解释等披露要求。 二是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构顺序编排原18个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中的特定行业具体披露要求,对行业门类设章,对行业大类设节,涵盖九大行业门类十八个行业大类。后续如有新增行业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可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情况归并到相应章节或按照顺序新增章节,为规则变化预留空间。 三是鉴于季报格式已大幅简化,删去鼓励季报披露行业主要经营情况的条款,涉及珠宝相关业务、零售业以及快递服务业。 四是落实《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中关于关联财务资助的监管要求,对房地产业务部分的财务资助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是考虑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规范运作》已规定上市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相关要求,删去房地产业务部分关于担保额度预计的特别规定。 六是新设附则,规定部分用语的含义、规则解释权和发布时间。 秉承开门立规的精神,前期本所就《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在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向深市全体上市公司征求意见,共收到13条反馈意见。本所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了其中部分意见,结合最新行业标准及实践,对行业披露涉及的执行标准和电力供应业、建筑业、零售业有关披露要求进行了适应性调整。鉴于规则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实际执行效果等因素,其余意见暂未采纳,未来将视市场发展情况进一步研究考虑。 附件3 废止规则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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