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 深证上[2022]16号 2022-01-07 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至第15号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至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的说明 3.废止规则文件目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7日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第一节 通信相关业务 第二节 LED产业链相关业务 第三节 集成电路业务 第四节 网络安全相关业务 第三章 生物产业 第一节 药品、生物制品业务 第二节 医疗器械业务 第四章 数字创意产业 第一节 互联网游戏业务 第二节 电子商务业务 第三节 互联网视频业务 第四节 影视业务 第五节 互联网营销及数据服务相关业务 第五章 新能源产业 第一节 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 第二节 锂离子电池产业链相关业务 第六章 其他产业 第一节 工业机器人产业链相关业务 第二节 节能环保服务业务 第七章 附则 附表1 附表2 附件2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的说明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本所在整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影视业务(2019年修订)》等15件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以下简称《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整合后的《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 根据板块特色,创业板按照战略新兴产业对现有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予以归类编排,整合后的《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共七章,包括一般规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数字创意产业、新能源产业、其他产业、附则等章节。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新设一般规定,梳理整合原15件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共性条款,包括行业经营性信息的相关披露要求、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均应披露行业信息、“不披露即解释原则”等。 二是根据行业变化及监管实践,删除或优化个别条款,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共涉及互联网营销及数据服务、影视等10个行业。如互联网营销及数据服务业务删除日均活跃用户、日均成交笔数等披露指标,影视业务将拍摄计划披露要求由“下一季度”调整为“下一年度”。 三是结合行业政策变化新增特定指标的披露要求,共涉及医疗器械、光伏等6个行业。如药品及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业务新增带量采购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游戏业务新增境外游戏推广费用、游戏版号申请风险等指标。 为强化开门立规,前期,《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在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向深市全体上市公司征求意见,共收到6家公司反馈的10条意见和建议。本所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采纳部分意见,将收到“药品批准文号”时需披露修改为收到“药品注册证书”时需披露,将因环保问题被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应及时披露修改为被处以“重大行政处罚”应及时披露。对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生物制品批签发数量及其变动比例、临床试验阶段性进展、国内及境外紧急使用授权等意见,鉴于规则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实际执行效果等因素,暂未采纳,未来将视市场发展情况进一步研究考虑。 附件3 废止规则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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