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和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影视作品的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关于“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制定核定进口单位名单的具体实施办法,会同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核定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的具体实施办法”要求,我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制了《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的实施办法》和《关于核定“十四五”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影视作品的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21年11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skjt_lianglj@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和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影视作品的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二、寄送邮件至: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一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附件:
1.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的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关于核定“十四五"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影视作品的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1月17日
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要求,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以下统称“进口单位”)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进口单位名单核定。
第四条 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财关税〔2021〕27号文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由省科技厅牵头认定为“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或复核合格的。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口单位,申报免税资格审核认定时,如该单位为省属单位,应向其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推荐报送省科技厅;其他单位应向各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送省科技厅。报送省科技厅时,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附件)。进口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进口单位名单核定采取集中统一的方式办理,时间以省科技厅通知为准。省科技厅自申请截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书面征求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的意见(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协调征求和汇总各直属海关意见)后,确定最终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广播电视局,报送科技部,并通知进口单位。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口单位,应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
第七条 进口单位名单核定后,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并将核定结果函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广播电视局,报送科技部,并通知进口单位。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口单位,应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核定的,由省科技厅查实后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广播电视局,报送科技部。申请单位为省属单位的应函告其所在省级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应函告其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并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