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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1-11-22 14:24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2月17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公告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截止之前,通过邮件渠道反馈。反馈意见邮箱:jiangmenshuiwu@jiangmen.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意见”。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江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自然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按月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缴纳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分期缴纳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三、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的,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申报缴纳。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现拟定《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2016年5月31日前我市各市(区)局分别制定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即于2021年12月31日期满失效,为延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规定,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第二条纳税期限调整原则:“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规定,我局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予以明确,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

  三、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仍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自然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按月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缴纳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分期缴纳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三)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的,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申报缴纳。

  四、施行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公告实施对我市纳税人的影响

  本公告发布前我市做法与本公告规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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