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粤注协函[2021]169号 2021-10-15
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30号文,进一步发挥我省综合评价对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引领作用,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改革精神和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和修订说明(附件2)征求你们的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及修改建议,并于10月19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会。各市注协是否有意见均需以书面形式反馈。
联系人:郑镇兴
联系电话:020-83063567 8306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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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0月15日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优,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对外公布综合评价有关信息。
第三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合法设立的事务所(分所),省注协均纳入综合评价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二)未充分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因故终止;
(六)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省外事务所在广东省设立的分所,参加综合评价时视同独立所管理。本省事务所在省内、省外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由总所合并上报。
第五条 事务所在参加综合评价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全省事务所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第七条 综合评价相关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所需信息取自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省注协收集掌握的有关信息。事务所应当及时更新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注协将对事务所填列业务收入等信息进行核查。通过抽查等核查方式发现填列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事务所故意填列不实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该项指标项目得分归零。情节严重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处理。
第十条 省注协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布全省综合评价排名前150名的事务所信息,以及各地级以上市综合评价排名前列的事务所信息。其中:
所属事务所数量多于200家(含20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50名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200家且多于100家(含10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20名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100家且多于50家(含5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10名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50家且多于20家(含2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5名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2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3名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不予公布。
第十一条 省注协可以根据各地级以上市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公布当地事务所排名数量,以及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从业务收入、人力资源、做强做优、党群建设、处理处罚等5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的综合情况,共15个指标,包括:
(一)业务收入。包括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业务收入增长、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等4项具体指标。
以上指标中“业务收入”指事务所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业务收入。
(二)人力资源。包括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注册会计师数量、领军(高端)人才数量等3项具体指标。
(三)做强做优。包括一体化管理水平、人才培养支出水平、信息化支出水平、品牌延续时间、行业贡献、做强品牌等6项具体指标。
(四)党建工作。指事务所党群建设情况和党建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五)处理处罚。指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以及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情况。
第十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依据第十二条15个指标计算得分,总分共计100分,各项指标得分情况如下:
(一)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采取分档计算,共分四档:
1.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为第一档,满分26分,计算公式:(事务所业务收入/500万)×26分;
2.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为第二档,满分34分,计算公式:26分+[(事务所业务收入-500万)/(1000万-500万)]×8分;
3.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本数)的为第三档,满分42分,计算公式:34分+[(事务所业务收入-1000万)/(1亿-1000万)]×8分;
4.业务收入高于1亿元的为第四档,满分50分,计算公式:42分+[(事务所业务收入-1亿)/(全省事务所业务收入最高值-1亿)]×8分。
(二)业务收入增长指标得分,满分2分,采取分段计算,共分三档:
1.新成立或没有增长的为第一档,不得分;
2.增长率小于或等于全省业务收入增长率的为第二档,得1分;
3.增长率大于全省增长率的为第三档,得2分。
(三)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满分2分,计算公式:(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最高值)×2分;
(四)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满分2分,计算公式:(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与全省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最高值)×2。
(五)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采取分段计算,共分两档:
1.注册会计师人数低于或等于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平均人数的为第一档,满分2分,计算公式:(注册会计师人数/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平均人数)×2分;
2.注册会计师人数高于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平均人数的为第二档,满分3分,计算公式:2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全省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全省注册会计师人数最高值−全省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分。
(六)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指标得分,满分3分,计算公式:(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全省最多的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3。
(七)领军(高端)人才数量指标得分, 满分3分,其中国家级领军(高端)人才每人得1分,省级领军(高端)人才每人得0.5分。
(八)一体化管理水平指标得分,满分5分,指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一体化管理水平。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评价标准对事务所进行评价,以及在执业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综合评定得分。
(九)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得分,满分2分,采取分段计算,共分四档,计算公式:人才培养支出占比/全省事务所人才培养支出占比最高值;大于等于50%得2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得1.5分;小于25%大于0得1分;为0的不得分。
(十)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得分,满分2分,采取分段计算,共分四档,计算公式:信息化支出占比/全省事务所信息化支出占比最高值;大于等于50%得2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得1.5分;小于25%大于0得1分;为0的不得分。
(十一)品牌延续时间指标得分,满分2分,事务所现有名称(字号)工商登记之日起至综合评价基准日经历的时间,采取分段计算,共分三档:20年以上、10-20年、10年以下分别得2分、1.5分和1分。
(十二)行业贡献指标得分,满分8分,包括担任省注协常务理事、专委会委员,担任各级“两代表一委员”,省注协执业质量优秀检查人员、检查专家,参与省注协课题研究、行业内授课,向省注协投通讯稿并被采用等情况。
(十三)做强品牌指标得分,进入全国综合评价前百家排行榜且总部在本省的事务所,得6分。
(十四)党建工作指标得分,满分10分,包括完成行业党建工作基础工作,如成立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理顺率达100%、、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党建入章等;创新方式方法开展“自选动作”,如建立党组织和管理层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建立党员活动室以及活动经费保障到位等;党建工作引领保障作用发挥显著,如受省级以上表彰或被树为典型、新增合伙人党员等。
(十五)处理处罚指标为直接减分项,其中: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3分;受到责令书面检讨的,一次扣2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计算减分时,按受处理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进行累计计算。
3.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任职资格检查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的,一次减3分。
第十四条 省注协根据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评价得分,将事务所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并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以及收入排名;
(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三)注册会计师人数;
(四)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五)事务所专精特业务情况,指事务所以业务类型和客户类型分类的主要业务收入构成,由省注协报备系统生成。
第十五条 本次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粤注协〔2018〕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行业新发展理念,构建行业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我省综合评价指标在引导事务所对标对表提升的作用,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改革精神以及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粤注协〔2018〕24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主要考虑
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已步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应进一步发挥综合评价排名风向标作用,有效引导事务所做强做优、做精做专。我省原综合评价办法存在部分指标内涵不够明确、收入分值占比过高、党建引领和专业贡献不够突出、品牌建设引导不足等问题,需进一步进行修订完善,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市场科学全面评价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因此,为贯彻落实国办30号文精神,结合中注协2020年及2021年综合评价办法改革精神,以及我省“品牌建设年”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坚持综合评价改革方向不变、综合评价理念不变、综合评价整体框架不变,在与原评价办法和中注协评价办法衔接,做到公平性、科学性、可行性、导向性兼顾的基础上,对部分指标及内容进行完善和调整,着重体现三个更加突出:一是更加突出党建引领,明确党建指标为完成行业党建工作基础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开展“自选动作”、党建工作引领保障作用发挥显著等,并将指标总分值由5分增加到10分,引导事务所对标加强党群建设,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二是更加突出品牌建设,增加设置信息化支出水平、人才支出水平、品牌延续时间等品牌建设指标,引导事务所对标提升自身综合实力,做强做优自身品牌。三是更加突出专业贡献,明确行业贡献指标为担任协会职务、参与课题研究、行业内授课等,指标分值由5分增加到8分,引导事务所发挥专业力量更多参与行业发展建设。另外,在公布排名的同时,增加披露事务所专精特业务情况,即以业务类型和客户类型分类的主要业务收入构成,加大宣传力度。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评价指标。
一是调整指标结构。将原来3个方面10项指标,调整为业务收入、人力资源、做强做优、党建工作、处理处罚5个方面15项指标,突出品牌价值、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提升,全面反映事务所综合状况。其中删除了“缴纳会费指标”以及“全员人均业务收入指标”,新增了“信息化支出水平”、“人才培养支出水平”、“品牌延续时间”、“领军(高端)人才数量”、“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指标,并优化调整了部分指标名称。
二是调整部分指标得分标准。由于增加了指标数量,对原有指标得分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一是降低收入指标权重,由原来的58%减少到50%;二是提高行业党建和行业责任指标分值占比,分别由原来的均为5%调整为10%及8%;三是降低部分原来指标的分值调整到新增指标中。
(二)明确综合评价信息来源。
在第八条中增加“事务所综合评价所需信息取自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省注协收集掌握的有关信息”内容,明确综合评价信息来源为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省注协日常工作中掌握的事务所参与行业工作、行业评优评先、党群建设等信息,免除事务所填报负担以及审核压力。
(三)进一步明确指标内涵。
为提升评价信息质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本次修订对所有指标的内涵加以明确界定,并明确指标计算方法及得分标准。
(四)增加信息披露条款
参照中注协综合评价办法,增加信息披露条款,明确在公布排名信息时增加披露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事务所专精特业务情况等5方面信息。
(五)增加免责条款
参照中注协综合评价办法,本次修订增加第十三条免责条款,说明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