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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清远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09-23 14:22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清远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1-9-18

  为支持二手房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清远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qygszsglk@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清远市新城半环北路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邮政编码:511518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18日-2021年10月17日(共计30日)。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前反馈。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1年9年18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清远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1年月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清远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规范二手房税费种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清远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统一全省(不含深圳,下同)个人二手房转让税负和征管流程,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个人二手房转让相关税收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函〔2021〕406号)。根据省税务局该份文件精神以及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房住不炒”要求,按照有利于“便民办税、为民减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廉政风险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对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5%,下调0.5个百分点。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原来的5.5%调整为5%,下调0.5个百分点。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规定与法律法规、上级相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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