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茂名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1-9-18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茂名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见附件1和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0月1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一、电子邮件:mmswzsglk@163.com 二、信件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邮政编码525000,在信封上注明“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意见”字样。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茂名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茂名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8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茂名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修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1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茂名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茂名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对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三)明确《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修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