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围绕市场主体需求,不断将重点领域改革向纵深推进,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加快以先行示范标准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特制订本任务清单。 一、构建要素高效配置的市场体系 (一)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1.成立市级转贷资金池,帮助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顺利续贷。 2.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力度,实行差别化利率上浮标准和梯级补偿制度。 3.构建小微企业“首贷户”培育长效机制,推动无贷户向首贷户转化。 4.进一步扩大“银税互动”覆盖范围,探索将个体工商户等特殊主体纳入“银税互动”数据推送范围。 5.建立“电商贷”和“供应链核心企业贷”融资模式,探索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信保+担保”业务。 6.搭建综合金融数据征信服务平台,提供征信报告、信用评分、授信支持、风险预警、融资对接、金融管理等多种产品和服务。 7.强化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协调机制,搭建“星耀鹏城”企业上市直通车服务平台。 8.优化私募基金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制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的统一规范,开发建设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分类监管工作机制。 9.修订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丰富创投行业资金来源,鼓励长线资金支持创投产业。探索优秀头部创投机构上市制度安排。 10.提升不良资产处置能力,推动深圳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中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11.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市金融监管、服务水平进行全面评估。 (二)加大产业空间供给力度 12.实施产业空间直供计划,系统梳理企业产业空间需求,立体式多渠道直接供给产业空间。 13.开展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建设一批质量优、价格低、品类全的优质产业空间,面向符合条件的优质成长型企业进行分割销售。 14.加快打造“两个百平方公里级”高品质产业空间,2021年实现保留提升高品质产业空间20平方公里,整备土地10平方公里。 15.实施现有园区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园区拆除重建、保留提升标准,拓宽工业保障房统筹渠道,创新老旧工业区改造支持政策,保障中小企业产业空间需求。 16.制定工业用房租金指导价,逐步实施工业用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制度,除特殊情形外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推动稳定工业用房价格。 17.开展多种模式二三产业用地混合利用试点。 18.开展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鉴证、预告登记转让业务试点,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和低效用地。 (三)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水平 19.出台特殊工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探索开展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特殊工时制度。 20.开展“共享用工”信息收集发布工作,把企业间共享用工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 21.支持企业参照国家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支持重点产业头部企业申报新职业,开发新职业新工种的行业标准和地方规范并申报国家标准。 22.进一步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对非公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取消由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的环节。推动市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互联,推动劳动者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入职体检结果互认。 23.建设外国人就业居留事务服务中心,支持外籍人才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一站式”申办及领取,实施持有人才签证外国人免办工作许可试点。设立移民融入服务点,为外籍人才提供保险、教育、租房、汉语培训等社会化服务。 24.推广人才类商务备案制度,对相关人才实行商务备案按需申办且不占用企业指标,备案有效时限由1年增加至最长5年。 25.实施高度便利化的境外税务专业人士执业制度,做好香港、澳门涉税专业人士在内地执业的登记备案和服务管理工作。 26.建立香港建筑企业和专业人士认可机制,允许香港建筑服务领域相关专业人士经备案后为深圳区域建设工程提供专业服务。 27.开展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认定试点工作,鼓励港澳籍人员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或申请执业资格认定。 (四)探索数据开放和交易 28.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明晰数据权属、规范数据管理、优化数据保护和运用机制。 29.推进数据交易平台建设,开展数据确权定价、交易规则、标准规范等重点问题及关键性前沿技术研究。 30.探索分类分步放开通信行业,试点取消外资股比等限制,开放移动转售业务和宽带接入网试点业务。支持深港通信运营商创新通信产品,探索取消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对港移动电话漫游费。 31.探索开展跨境通信试验区试点,开展离岸数据平台建设试点,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境外企业和国际高端人才提供高速便捷的国际互联网访问环境。 (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32.推动出台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清单,进一步放宽科技创新、金融投资、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教育文化等领域市场准入。 33.研究放宽前沿技术领域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探索出台鼓励外商投资的前沿技术领域特别管理措施清单。 34.修订《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放宽QFLP(合格境外优先合伙人)政策,取消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FOF基金限制,允许基金采用更灵活管理架构。 35.依托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优化医药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流程。 36.推行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承诺制,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可以承诺方式取得18个月的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37.探索放开深圳市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市场,支持在深圳注册的人防防护设备企业扩大销售范围。 (六)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38.推进独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试点,研究建立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探索公平竞争集中审查、专业审查的工作模式。 39.研究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建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测、查处、分析机制。 40.研究制定《推动竞争中性实施意见》,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加快垄断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 二、对接国际通行经贸规则 (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41.加快推进跨境贸易大数据深化应用,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全程追踪、实时查询等服务,为跨境贸易提供“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 42.整合海运舱单录入平台,推动实现东部港区海运舱单录入平台“三合一”,探索统一全市海运舱单采集平台。 43.提升单证全流程电子化水平,推行免除查验费用单证、设备交接单、提货单、装箱单等港航物流类单证无纸化。 44.规范口岸查验配套服务收费,落实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做好对收费标准的合理测算、装卸企业的公开招投标等工作。 45.推广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和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多渠道申报,实现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46.加大AEO(经认证经营者)高级认证企业的培育及优惠力度,扩大AEO企业覆盖面,培育AEO标杆企业。 47.优化商品货品出入境查验机制,降低守法企业和低风险商品查验率,采取预约查验等灵活方式减少货物搬倒和企业查验时间。 48.优化进口鲜活易腐食品、高新技术企业法检设备及料件检验模式,优化进口粮食口岸检查协同模式,提高货物验放速度。 49.提高出入境特殊物品审批效率,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承诺审批时限再压缩50%。 50.在“单一窗口”平台增设跨境贸易中介机构服务评价功能,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和进口报关业务前100名代理报关企业整体通关时间。 51.推动各类公共海外仓向跨境电商企业共享仓储容量、货物物流等数据信息。 (八)优化外资外贸服务 52.实行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全面整合面向外商的政务服务系统和功能模块,实现企业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社保登记、税务发票申领、公积金登记等企业开办业务一窗受理,并提供项目建设、银行预约开户、外汇登记、签证证件办理等投资延伸服务。 53.优化境外投资审批流程,争取实现深圳市企业“一口填报、信息共享、互认互用、协同审批”。 54.探索对外贸企业联合监管机制,争取在全市范围内试点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55.保障出口转内销产品急需标准供给,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对符合要求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 56.优化出口转内销产品CCC认证程序,接受和承认国际多边、双边合格评定互认结果,避免重复检测认证。开展外贸企业认证培训,推动合理减免出口转内销产品CCC认证费用。 57.优化援外项目企业资格审核流程,便利深圳市企业承接援外任务。 58.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市场主体强化涉外经营合规风险意识。 59.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促进与保护条例》,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激励机制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提升外商投资法治保障水平。 (九)优化跨境客货运服务 60.完善深圳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管理机制,推广锚地保税燃料受油船舶便利化监管、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备案异地互认等新模式。 61.推动实施经邮轮母港入境的外籍游客144小时过境免签及邮轮团体乘客15天免签政策。 62.支持粤港澳游艇“一次审批、多次进出”,允许符合条件、多次往返粤港澳游艇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半年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推动自由行游艇实行免担保政策。 63.建立游艇备案管理制度,取消游艇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制度。优化游艇登记流程,整合游艇登记证书。试点推行深港澳游艇检验证书、游艇驾驶证互认。 64.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允许在深圳依法设立的企业,对其所有的船舶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不受外资股比限制。允许依法获批的外国验船公司对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的船舶开展入级检验和法定检验。对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的船舶,允许外籍船员任职高级船员,且所有船员免办就业证。 65.向民航局争取更多的客、货运航权,逐步恢复和发展深圳空港国际客运航线,进一步拓展国际全货机航线。 66.研究在深圳湾口岸设立直升机“一地两检”口岸,提供粤港澳跨境直升机飞行服务。 三、打造创新驱动的产业发展生态 (十)创新科研管理和支持体制 67.编制城市发展机会清单,将分散的政府采购信息汇总形成政府需求清单向全社会公开,打造企业参与城市发展的“政企直通车”。 68.实施创新产品采购制度,编制《深圳市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目录(2021年)》。使用国有资金采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创新产品和服务,可以采取非招标方式。 69.开展科研课题选题征集、团队揭榜等制度创新试点。 70.建立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试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71.对粤港澳大湾区内重大科研项目以及重点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实验室申请出入境特殊物品,试点“换证直批”审批模式。 72.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试行跨境科研物资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正面清单内的科研物资实行更加便利的海关通关管理模式。 73.发挥深圳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优势,推动建设先进技术应用推广平台。 74.创新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管理制度,对于住所设在深圳的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简化注册流程,缩短注册时间。 75.研究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推动深港科研产业协同发展。 76.推动设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为科技成果交易、转移转化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确权、登记和公示等基础功能,形成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 (十一)建设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77.制定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培育具有公信力和市场认可度的评估机构,建立市场化高价值专利指标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专利储备、提高专利质量。 78.研究制定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政策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业务,建立覆盖交易、评估、咨询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2021年实现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超过100亿元。 79.建设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深圳分中心,建立海外纠纷案件预警、监控、响应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80.设立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在知识产权仲裁员、调解专家互认互通等方面创新粤港澳合作机制。 81.在粤港澳三地引入执法取证及处置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侵权监测协助、线索信息交流等。 82.加强知识产品信息服务,推动建立研究机构、高校等开放科技成果信息的平台或渠道。 83.新增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高端装备制造及珠宝加工领域专利预审通道。 84.开展新型知识产权保护试点,推进互联网、云计算、新商业模式等重点产业领域及其关键技术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 85.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推动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全链条专业化服务。 (十二)加快推进新经济新产业发展 86.制定新产业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探索在5G、无人机、无人驾驶等新兴领域开展包容审慎监管试点。 87.加快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立法,探索建立适应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监管机制。 88.建设低空飞行服务站,提升低空空域飞行服务能力,优化军民航和地方政府无人机协同管理。 89.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无人机联合监管机制,打造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探索建立安全飞行示范区,出台深圳无人机管控空域划设办法及配套文件。 90.开展无人机末端配送业务试点,拓宽无人机在快递物流、城市巡查等服务领域的产业化应用。 91.探索实施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从科研测试向产品落地转变。 92.完善智能网联企业商业落地配套制度,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93.优化互联网医疗发展环境,鼓励医疗机构对接互联网平台,研究制定互联网健康咨询流程和标准。 94.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加快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突破。 95.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 96.强化电子元器件平台支撑,促进电子元器件产业集聚融合、集群发展。 四、夯实规范高效的公共服务基础 (十三)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97.开展“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在食品经营许可、设立娱乐场所审批等14个领域,试点将多业态经营涉及的多项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一次申请、并联审批。 98.试点商事登记行政确认制,强化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简化商事登记材料和流程。 99.探索实施个体户豁免登记制度,允许从事依法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不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直接办理税务登记。 100.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深港(澳)通注册易”,为港澳投资者提供“足不出港澳、一站式”办理深圳企业的登记服务。 101.拓展“政银通注册易”服务,申请人可通过银行网点的智慧柜员机就近办理商事登记。 102.加强政银信息互联互通,申请人通过“开办企业一窗通”同步实现银行预开户。 103.对工业百强、服务业百强等信用记录优良企业试点银行开户秒批。 104.拓展电子印章应用场景,实现电子印章在全市政务服务领域共享互通,在水电气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招投标等领域广泛应用,推动实现100个以上商务领域应用场景。在前海深港合作区试点电子印章全面应用。 105.探索构建跨区域互信互认的电子印章认证体系。 106.完善电子营业执照签名服务系统,实现基于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签章功能。 107.完善个人手机银行电子签名功能,实现企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使用个人手机银行完成电子签名。 108.完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在商事登记中对知名企业字号实行跨行业保护。 109.推动在商事登记系统中嵌入跨境公证文书查询系统,实现跨境公证文书无纸化。 110.试点实施歇业登记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在存续期间无法开展经营活动时,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保留主体资格、不按照自行停业处理,待情况好转后重新启动经营。 111.实施商事主体除名制度,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商事主体予以除名。 112.实施依职权注销制度,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设立登记或除名的商事主体,六个月内仍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进行依职权注销。 (十四)深化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 113.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全链条管理。 114.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积极争取自主确定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15.探索工程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验收等“一站式”审批服务模式。 116.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对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工程实行清单制和告知承诺制,对极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工程的所有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117.完善工程风险分类分级管控机制,探索中风险等级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审批,对于低风险等级项目在报批报建时实行告知承诺制。 118.制定深圳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风险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和保险理赔服务规范,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试点。 119.探索完善建设工程保险体系,创新安全责任险、个人执业险等工程险种。 120.探索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建筑师团队在我市承接建筑工程项目。 121.研究制定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深圳标准”。 122.分类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管理办法,在特定区域内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区域评估。 123.全面推进“多测合一”,整合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测绘事项,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共享互认。 124.开展用地用林用海“统一收文、统一办理、统一发文”审批机制改革,实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125.探索将项目备案、签订土地合同、用地规划许可、核发基坑土石方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对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实现“拿地即开工”。 126.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改革试点,构建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保障区域生态安全为核心的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制度体系。 127.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对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128.建立房建项目二次装修审批共享机制,探索实现住建、消防等部门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 (十五)优化水电气服务 129.推动工业园区供电环境综合升级改造,开展转供电环节违法行为综合整治,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提升电气设备安全运维水平。 130.整合设立水电气报装综合窗口,统一水电气报装线上申报入口,实现水电气报装业务“一张表格、一个入口”办理。 131.推进落实水电气红线外管线连接工程“零成本”。 132.进一步压减用气业务审批时间,实现用气接入工程办理规划许可、洪水影响等行政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133.优化居民用户预约、点火、改管服务流程,加速推进智慧化燃气终端设施应用。 (十六)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 134.推动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网上办理,向全市银行机构开放“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 135.建立不动产登记综合性信息查询系统,分阶段整合加入企业登记注册、企业经营状况等信息。 136.免除企业间办理存量非住宅不动产转移登记登记费用,降低企业转移登记成本。 137.实施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广应用,提高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登记业务协同能力。 138.实行房地产买卖合同电子化,实现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系统的数据、文本、电子签名信息交互和自动提取。 (十七)优化纳税服务 139.持续拓展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推动区块链技术与税收征管服务相融合,打通委托代征业务相关流程,形成委托代征业务场景闭环。 140.加快建设税收业务办理“虚拟大厅”,推动传统到厅办税缴费模式向“咨询办”“离线办”“视频办”转变。 141.推广应用“税企直连平台”,进一步扩大直连业务范围,实现各类申报表智能生成、一键申报。 142.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动态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开展降费政策监督检查。 143.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逐步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 144.推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报退合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增值税申报后自动生成留抵退税申请表。试点增值税留抵退税智能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实现“秒批”。 145.推进多税种一体化申报,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10项税种申报表。 (十八)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 146.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管理,出台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推进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 147.取消工程招投标企业CA证书,企业办理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后即可参与招标投标。 148.完善招标投标情况后评估制度,加强评估结果应用,将评估报告认定招标结果不合理或存在问题的项目列入工程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 149.建立健全项目履约评价机制,将履约评价结果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 150.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协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和公共资源跨域交易。 151.实施《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BIM技术应用标准》,提升交易信息化服务水平。 152.出台道路养护工程全流程优化系列文件,优化招投标、工程合同、占道施工许可、工程价款支付、中标结果投诉等环节管理。 153.执行统一的政府采购规定,规范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规则、信息公开格式和限额标准。 154.开展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专项治理,全面排查事先确定供应商、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供应商等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十九)优化涉企审批许可事项 155.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 156.推行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确定适用对象、规范工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和信用监管。 157.清理规范涉企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我市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158.简化排水许可证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排水户实行备案管理,无需申领排水许可证。 159.取消从事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 160.优化诊所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诊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执业登记或者实行备案制管理。 161.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变更的办理时限压缩为“即来即办”。 162.简化医用设备配置和药店审批程序,对社会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和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163.优化营业性演出管理,对于获得批准的营业性演出等项目,在批准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再次申请举办,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164.探索通过在线计量数据监测、监督抽查检定等方式对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创新试点。 (二十)构建统一企业服务体系 165.以“深i企”为统一归口,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实现政策统一发布、诉求统一收集、事项统一办理。 166.探索建立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机制,推动涉企政策与企业发展需要相协调。 167.完善涉企政策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出台涉企政策措施时需通过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等渠道予以公开。 168.健全企业公益服务工作机制,提供公益性政策、市场、法律、金融等方面的公益性咨询和帮扶,推动各区建立不少于1家企业服务中心和3个公益服务站。 (二十一)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169.推广“一网统管”民生诉求解决模式,建立高效可感的民生诉求分拨和解决系统。 170.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新增200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200个高频“无感申办”事项,实现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覆盖。 171.推广政务服务“秒报秒批一体化”,新推出“秒报秒批一体化”事项100项。 172.开展建设“无实体卡证城市”试点,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电子卡证替代,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证照免提交、扫码亮证办”。 173.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湾区通办”,支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学历公证等58项事项异地办理,新增商事登记、经营许可、婚姻登记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 174.推进“i深圳”APP二期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应接尽接,拓展更多高频、高粘性服务场景。 175.依托银行网点提升政务服务可及性,推动50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接入银行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渠道。 176.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和群众代表等担任“政务服务体验官”,全流程体验政务服务并提出意见建议。 177.推动实现企业公积金变更、注销“零跑动”。 178.开发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系统,实现高频公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二十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 179.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优质化。推进深圳歌剧院、深圳改革开放馆等项目建设,加快改造提升“十大特色文化街区”;实施“一区一书城、一街道一书吧”规划,新建书吧20家;办好一带一路国际音乐节、中国设计大展等大型品牌活动。 180.推动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城市社区运动场地设施试点城市建设,新建改建80个以上社区运动场地设施;开展国家体育消费城市试点,加快发展海上运动、电竞等新兴体育运动项目,办好WTA年终总决赛、中国杯帆船赛、深圳马拉松等重要体育赛事,吸引更多职业体育俱乐部落户。 181.加强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基础教育学位攻坚计划和原特区外义务教育学校质量提升计划,新增学前教育学位2.5万个,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80%以上;完成60所以上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新改扩建工程,新增公办义务教育学位8.7万个以上。 182.实施“健康深圳”建设行动。加快深圳医学科学院、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医院、市新华医院等新改扩建项目,新增床位数1000张、三级医院2家,新增执业医师2000名,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20个以上;加快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成10个以上全国名中医、国医大室、中医类别院士中作室;实施社区健康服务扩容提质计划,新建社康机构35家。 183.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推进构建街道、社区、小区、家庭全面覆盖的“四级养老服务网络”,每个区至少建设一个“四级养老服务网络”示范街道;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500户;发布养老服务行业工资薪酬指导价;将养老护理员培训、家庭照护者培训计划纳入民生实事,培训养老服务人员5千人次,家庭照护者1万人次;推动深圳健康养老学院发展,开设“老年服务管理”专业,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培训。 184.持续开展污染防治行动。完善雨污分流管网系统,强化面源污染、黑臭水体管控;高质量推进万里碧道建设,新建碧道210公里以上;打造清新空气城市,完成150家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销号式整治;深化无废城市建设,推动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处理全过程管控,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100%。 185.推进低碳循环发展。推进一批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出台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集聚发展;实施“绿色建造”行动,新增绿色建筑面积1500万平方米以上。 186.提升交通服务水平。加快建设西丽高铁枢纽、东部高铁新城等重大交通节点;全面推进5号线西延、8号线二期、轨道交通4期建设,完成轨道交通五期规划编制;优化调整85条以上公交线路,改善10个以上片区的公交微循环;进一步加大智慧巡检推广应用力度;推进机场容量评估,争取深圳机场高峰小时容量标准达到国内双跑道运行机场领先水平,恢复和拓展国际航线5条;打造交通运输政务统一服务平台。 五、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二十三)加强司法体制建设 187.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和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88.健全涉外商事调解机制,推动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支持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发展。 189.扩大调解机制的司法确认范围,为非诉调解组织良性发展提供司法支持。 190.完善辖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管理机制,上线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协调调解中心案件管理系统,完成辖区金融内机构签署《证券期货纠纷小额速调合作协议》工作。 191.建立检察机关督促涉案民营企业开展刑事合规建设制度,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健康发展。 192.建立经济犯罪案件强制措施适用体系,健全非羁押措施执行保障机制,缩减拘留等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条件,扩大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 193.建立侵犯商业秘密案被举报人第三方澄清机制,定期公开披露不予立案的案件信息,保护被举报人合法权益。 194.完善侵犯商业秘密案两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刑事双方证据互相认可。 195.对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等商事案件,实行以网上立案为主、线下立案为辅的立案模式。 196.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健全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国际投资联合仲裁中心和服务平台,鼓励和便利我国“走出去”企业在相关合同中约定由国际投资联合仲裁中心在深圳解决纠纷。 197.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推进海外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全链条的公共法律服务。 198.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加强律师行业职业规范和权益保护。 (二十四)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199.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200.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制度,引导市场主体自愿注册信用信息并作出信用承诺。 201.推广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事项中充分发挥信用报告作用,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 202.建立协同联动、一网通办的信用修复机制,及时将符合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 (二十五)健全规范高效的监管体系 203.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的基础上,实施以风险分类和信用分级为基础的“双随机”差异化监管,推动实现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 204.加强全流程信用监管,建立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制定失信惩戒具体办法。 205.出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构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指标体系,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判别和分类,实现对主要风险点的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 206.推动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全覆盖,完善安全生产、税务、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信用奖惩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207.制定重点监管事项、对象、产品清单目录和具体办法,对清单内事项、对象、产品实施全覆盖重点监管,对清单外事项、对象、产品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08.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推广运用非强制行政手段实现对企业的帮扶和指导。 209.严格规范第三方机构涉企安全生产服务的范围和频次,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指导服务告知制度,完善第三方机构履约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 210.运用深圳市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和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量、动态、实时、智能监督。 211.在全市范围推广移动执法,推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强化移动执法装备配置,通过现场证据固定、视频回传、线上流程审批等实现案件全流程闭环管理。 212.开展行业协会乱收费问题整改检查工作。 213.严格加强疫苗全过程监管,对疫苗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市场监管。对新冠疫苗研发及生产相关进出口物资实施海关正面监管,给予通关便利。 (二十六)开展破产制度改革 214.完善个人破产配套制度规则,建立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加快建立个人破产庭内、庭外和解支撑机制,全面落实债务人财产公开、行为限制等相关制度。 215.成立全国首个破产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 216.建设破产案件审理信息系统,完成破产信息登记公开、办理破产联动平台建设,推动各破产信息平台与政务数据、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和共享,初步实现办理破产事务“一网通办”。 217.健全重整企业重生保障机制,建立非正常事项一次性告知、协同办理模式,探索重整前后记录隔断和信用更新机制,完善企业重整成功后的信用信息更新机制。 218.加强破产相关信用承诺制度建设,健全破产信息共享与联动公示机制,持续完善反破产欺诈机制。 219.建立市场主体重整费用资金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困境企业市场化融资机制,扩大投融资渠道,加速不良资产处置,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降低债务重组成本。 220.允许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通过移动端查询相关权利主体的不动产登记簿、地籍图等资料。 221.加强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程序的有序衔接,完善预重整标准化工作规则,试行预重整期间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工作延续至司法重整阶段。 222.建立跨境破产典型案例库,率先在企业破产领域建立跨境破产的临时救济、个案审查及破产辅助程序等机制,推动建立跨境破产认可与协助机制,探索构建以深圳为中心的亚太地区破产重整对话平台。 本任务清单是各区、各部门本年度推进营商环境改革的“工作手册”和“操作指引”,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具体措施和改革目标协同有力推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实施。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重点任务清单落实情况的督导、协调、通报,确保营商环境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