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 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20〕4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发布2021年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会计人员2021年度应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公需科目学分不少于30学分,需要按照省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指南的通知》要求完成;专业科目学分不少于60学分。2021年度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的人员,在校学习期间取得初级会计专业职称证书的,在校学习期间无需进行继续教育,毕业当年可上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确认毕业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人员2021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如下:
(一)《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此项为必修内容);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
(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及相关内容;
(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五)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内容;
(六)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八)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九)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内容中第(一)项为必修内容,其余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学习。
会计人员按照单位(居住)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布的相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各地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及本指南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督促会计人员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督促本辖区施教机构与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及时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确保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深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及学分登记政策,由深圳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一)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形式
1.公需科目学习方式。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方式为远程学习,会计人员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账号,选择“公需课学习”,即可选择远程培训机构在线完成年度培训。
2.专业科目学习方式。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可采用参加培训、发表论文等方式完成,具体内容及学分折算标准详见附件。如采用培训方式完成,面授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远程在线学习时间不少于24小时,远程培训机构名单经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后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中公布。如选择远程学习,会计人员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账号,选择“专业课学习”,即可选择远程培训机构在线完成年度培训。
如采取面授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可由省属单位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面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并由单位自行录入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如委托高等院校、省级以上会计类行业协会采取面授方式进行继续教育的,可由高等院校、省级以上会计类行业协会进行面授机构备案后录入学分。
(二)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
省属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按时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办理学分登记事项。继续教育学分统一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进行登记确认,所需提交材料(详见附件)在线提交后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附件:省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doc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郭钊,020-8317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