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市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取得房屋租赁所得,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清远市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清远市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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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
序号 |
项目 |
月度财产租赁收入 |
核定征收率(%) |
1 |
住房租赁 |
1000元以下 |
0 |
1000元(含)以上 |
0.7 |
2 |
非住房租赁 |
1000元以下 |
0 |
1000元(含)以上 |
1.4 |
备注:
1.本表适用于自然人取得房屋租赁所得,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法律法规、上级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支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近年来,多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效,纳税人持续享受到减税降费红利。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负切实减轻。今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以及世界经济深度衰退等带来的冲击,国内经济发展、社会民生领域、企业生产经营均面临诸多困难挑战。为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确保减税降费红利直达市场主体,同时顺应国家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政策导向,清远市税务局以“匹配个税改革减税效应,深化减税降费系列成果,促进社会公平健康发展”为总体原则,对我市原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撤并、简化、下调,积极服务宏观调控和微观主体,在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中贡献税务力量。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房屋修缮费用等凭证的,对其取得房屋租赁收入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0%;月租金收入1,000元(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0.7%。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0%;月租金收入1,000元(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4%。即将核定征收率由原来的0、0.7%、2.7%、3%四档简化为0、0.7%、1.4%三档。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规定与法律法规、上级相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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