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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371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0-08-24 15:45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371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加快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提案》(第20200371号)省税务局经认真分析和调查研究,并综合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我省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更是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省税务局高度重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具体改革要求,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2020年)》,加快税收便利化改革成果转化复制推广,切实解决办税(缴费)堵点、痛点、难点,服务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一、优化民营企业税收营商环境基本情况

  (一)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研究制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发布),提升公众参与度,加强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严格公平竞争审查,及时纠正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内容。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粤税办发〔2019〕55号印发),明确决策范围、决策程序、决策执行与决策后评估、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等,规范各项决策流程,实施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确保重大行政决策运行公开、透明,税收政策体现税情民意。

  (二)严格落实减税降费。将落实减税降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在最突出、最靠前的位置抓紧抓实。始终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能快则快”落实国家最新税收政策措施,“能低则低”用足用好地方税收权限,“能简则简”优化税收业务办理程序,突出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社会保险费降费率等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为全省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更好服务脱贫攻坚等重大战略部署。

  (三)依法有效维护纳税人缴费人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经复议发现基层执法决定存在不合法、明显不合理的,坚决予以撤销。贯彻落实税务总局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部署,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二、税收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基本情况

  疫情发生以来,省税务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把确保税务支持政策措施落地生效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举措,主动作为,精准对接,依法给予企业最大支持,确保“该减的减到位,该免的免到位,该缓的缓到位”,为企业复工复产赋能加力。

  (一)率先研究推出税务支持措施。在全国税务系统率先发布针对性强的“广东税务十条”,组织专班实施精准服务,积极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涉税诉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率先做到“三个逐一、三个优先”(即逐一登记造册、逐一了解诉求、逐一辅导政策,优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建立特事特办、一企一策等机制,精准解决企业诉求。

  (二)细化政策执行确保有效落地。围绕各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制定48条细化举措并纳入年度重点督办事项;动态更新发布《广东省支持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政策措施指引》,分税种、行业、环节发布各类操作指引、征管通告、政策问答等40余份,让纳税人、缴费人识政策、会操作;在税务门户网站开设“战疫情促发展税务人在行动”专栏,全面归集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相关的税费政策文件、解读、指引、问答和新闻报道等,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查询、充分享受政策。

  (三)问需问计于企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主动邀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等8个行业60余家企业代表,连续召开6场专题税企座谈会,并邀请省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参与,共同为复工复产出谋划策。建立定点结对帮扶重点企业“直通车”机制、开展企业在线问卷调查等,畅通企业意见反映渠道。对企业反映需求,快速响应、快速办理、快速反馈。主动下沉摸排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资金流动性困难,拓展“银税互动”,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抗疫贷”产品,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四)有效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免填单、免申请”,全省269万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环节即可直接享受减免政策,对已缴社保费由税务部门主动批量发起退费,全省已完成2月份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退费工作,累计为103万户用人单位退费逾65亿元,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退费8亿多元,惠及企业逾100万户。

  (五)依法及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截至5月底,省税务局已核准同意6266户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涉及税款197.2亿元,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

  (六)深化数据分析助力复工复产。针对部分行业企业由于原材料供应不足导致复工却不能复产,供需产业链出现的问题,充分利用税收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的特有优势,建设开发出“广东税务产业链智联平台”在全省推广应用。通过对增值税发票数据进行智能分析,深度挖掘上下游生产供应链供需关系,帮助企业解决原材料供应不畅、上下游产销脱节等堵点问题,助力企业产销对接,从而推动全省产业链更快地“转起来”。

  三、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发展情况

  (一)积极调控引导,推动落实民营专项支持政策措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推动落实省“实体经济十条”“民营经济十条”、《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涉及的融资政策,通过精准施策,重点解决信息不对称、上下游企业融资信用的问题,提升政府扶持政策精准度,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融资的各项政策措施,2019年7月制订出台《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22条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并在全省分4个片区开展政策宣讲。依托“数字广东”,整合政府大数据资源,利用现代金融科技手段搭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创新平台,该平台于2020年1月正式上线,并已实现与税务数据对接,利用税务数据的鲜活性和权威性,客观反映中小企业信贷资质情况,为中小企业智能对接专项融资产品,便捷享受各项金融优惠政策支持。截至目前,“中小融”平台累计入驻金融机构273家,发布金融产品596款,累计接收企业申请5624次,累计实现融资47.8亿元。

  (二)加大民营企业信贷融资的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加强协调,组织多种形式的银企融资对接会,推进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提供精准信贷支持。2019年,全省民营企业贷款同比增长14%以上,占企业贷款比重超过了50%。同时,加强金融服务创新,积极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民营企业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一是针对民营企业普遍存在抵押品不足的情况,省内银行与税务部门加强银税互动,联合创新推出“税融通”项目,向诚信纳税的民营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承诺抵押贷款”等信贷融资产品,有效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如,建设银行广东分行全国首创“云税贷”项目,实现银行系统与纳税系统直连,在了解民营企业纳税情况后,给予民营企业纳税额一定放大倍数的信贷额度。二是支持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政府引导基金、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以及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创业投资基金、佛山市创新创业产业引导基金等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扶持智能制造、先进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等领域初创期企业。三是推动保险创新服务民营企业发展。

  (三)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推动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工作。为使民营企业获得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方式,我省一直在“建管道”“搭平台”,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走向公开资本市场。一是不断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定向增发、配股、公司债券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如,珠海中行创设中银科创企业投贷联动直通车,联合券商、股权投资机构等为智能制造企业提供新三板挂牌、做市及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等综合金融服务。二是大力推动创业投资私募基金发展,积极推动私募机构备案工作,建立完善分类监管机制,督促辖区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目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超过6200家、管理基金规模2.3万亿元。三是积极筹建设立纾困基金,积极处置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支持协调粤财控股、恒健投资、粤科集团联合市场机构发起了总计规模300亿元的纾困基金,全省纾困基金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协调舒缓30家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

  四、关于提案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税费负担过重税收政策等问题

  您在提案中,不仅中肯指出当前民营企业融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还就下一步如何改进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对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助推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一)关于“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各项政策措施,紧紧围绕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信贷政策指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优化我省民营企业营商环境,采取有力工作举措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1.积极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是进一步推广纳税信用贷、保证保险贷款、流量贷、薪金贷、交易贷等信贷产品,重点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两权”抵押贷款、出口退税贷等业务,加大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拓宽企业发债融资渠道;提升政府扶持政策精准度,发行定向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政府专项债,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二是以组建省级政策性小额贷款公司为基础,引入知名民营企业银行,组建民营银行,为科技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解决融资贵问题。三是加大力度支持开展“政银保”贷款;支持地方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基金,对民营企业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支持设立省级民营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改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机制,构建新型“银担”合作机制;支持设立省民营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为地市级民营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提供风险再补偿,进一步发挥信用保证保险融资增信作用。

  2.积极运用政策支持,不断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一是进一步完善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吸引、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提供持续稳定的融资,助推重点产业发展,不断优化信贷资产结构。二是积极运用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支持各种类型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区域性股权市场为民营企业提供孵化培育、融资服务、股改推介等服务。三是不断完善风险分担机制,统筹用好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我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发挥组织增信作用,加大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3.积极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加强金融运行监测和风险排查,及时应对处置突发单体机构风险,引导好社会舆论;严厉打击企业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积极配合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好银企双方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降低银行风险管控成本,提升民营企业申贷可得性。三是加强政策引导、对接,逐步将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贴息、担保、投资、奖励等有关扶持政策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对接,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成为相关政策发布、实施接口平台,不断完善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体系,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四是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发展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搭建创业投资与民营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不断优化行业配套环境。

  (二)关于“加大地方政府政策性基金的投资力度”问题。目前我省已设立省产业发展基金及省纾困基金,按市场化原则运作,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积极对接,用好现有基金支持政策,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负担重”问题。关于网约车司机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按照网约车司机与挂靠平台之间采取不同的合作模式,分别按照“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因此,对于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网约车司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提案关于扩大对网约车司机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范围的建议,需要突破现行政策的限定,现行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权集中在中央,广东省及其部门均没有相应的权限。省税务局将收集相关资料和诉求,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四)关于“购销环节印花税税负较重”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账目混乱或者资料不全难以查账、未按规定申报经责令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是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

  提案提到“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政策的服务面过窄,多数企业不能享受到。建议扩大该项政策的受众范围,可从某行业试点开始,让更多民营企业可以享受到税收减免的福利,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印花税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采取的一项征管措施,不属于税收减免。我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明确,对签订购销合同的企业纳税人,包括工业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商业及其他企业,有“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等三种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管,发现纳税人在核定征收期限内发生情况变化或核定期满,可调整或取消核定征收方式。对企业提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印花税税收优惠诉求,我局密切关注,并已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提出根据相关行业的实际情况,例如餐饮业、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等疫情影响冲击大的行业,从政策上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五)关于“进一步放宽增值税留抵退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即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放宽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提高了当期允许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比例(100%),体现了国家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我省各级财税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截至2019年底,广东地区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达126亿元,有效激发了企业加大投资、升级改造的积极性。提案提出了进一步放宽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建议,由于现行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权集中在中央,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将加强调研论证,适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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