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020-05-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的规定,现对阳江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阳江市税务局2020年3号公告”)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及办理报验登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阳江市税务局2020年3号公告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市且在总机构所在县(市、区)以外的市内其他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局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