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的落实,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二、缴费人按照规定的申报缴纳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对本年度已经缴纳的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可以选择申请退还或抵减2020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