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失业保险费率执行期限的通知
粤人社发[2020]70号 2020-3-18
为进一步降低我省企业社保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2019年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规定,现就延长失业保险费率及浮动费率实施期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执行期至2021年4月30日。
二、延长《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