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知:广东省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如下: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十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六章 正高级经济师标准
第二十二条 正高级经济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含属性相近系列副高级职称,下同)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第二十四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或作为骨干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
2.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或4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管理、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工作;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或5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工作。
3.主持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
4.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课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课题。
第二十五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2.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3.主持企事业或其他单位经营或管理工作期间,单位获得省(部)级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2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的科研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2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奖项4项以上。
4.主持企事业或其他单位经营或管理工作期间,不断推进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成绩显著,单位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资质认定,或研发中心(实验室)被认定为国家级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
5.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或4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革、兼并重组等项目的组织实施;或作为骨干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重点项目或5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工作。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主持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制定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主持或参与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所在企业拥有1个以上中国名牌或2个以上省名牌产品,或企业拥有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所获专利已转化应用并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人在创名牌产品研发或专利发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8.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1本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3本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著作,著作公开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
2.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申报专业岗位工作相一致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且至少1篇于核心期刊发表,每篇5000字以上。
3.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研讨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并经2名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出具书面评鉴意见认为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
第二十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3年。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并有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近3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省、市专业主管部门认定。
2.对所从事的经济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著作2部(主要编著者)和在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论文4篇以上。
(二)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条件及学术成果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1.获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中的顶尖人才和团队带头人,以及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长期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的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南粤百杰”或“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入选者,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南粤突出贡献奖、南粤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等国家或省批准的经济类专家称号者。
2.在粤东西北或一线基层工作1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经济从业人员,获市级以上表彰。
3.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主要人员,申报时任职企业连续3年经营收入50亿元以上,且经济效益较好(以审计报告为准)。
4.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3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七章 优先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参加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1.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3.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5.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7.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8.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