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知:广东省中级经济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如下: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十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四章 经济师标准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6.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第十五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3.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