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知:广东省初级经济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如下: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十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助理经济师标准
第十二条 学历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初步分析综合,提出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