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办税指引
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帮助广大出口企业准确掌握、及时适用有关政策措施,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相关政策公告,针对近期出口退税企业关注和咨询较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
一、2月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是否延期?
答: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纳税人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宜,根据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有关通知精神,2月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后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申请?
答: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未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四、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采用“非接触式”方式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的,本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应当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可暂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对于按照现行规定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待疫情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此外,对出口退(免)税管理“四类”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可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在申报期结束前,选择安全可靠的邮寄方式报送电子数据盘,并将相关的出口退(免)税业务纸质申报资料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原件待疫情结束后再报送。
五、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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