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公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1-20
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进行了调整。为保障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平稳有序、高效便民,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档次调整相关规定
从2020年1月1日起,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可按每年120元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二、参保人申报修改缴费档次
参保人可在2020年2月29日前,到各县(区)社保局、镇级公共服务平台、合作银行窗口,或通过广东社保APP等网络渠道,进行个人缴费档次的修改。参保人逾期没有申请修改的,将按过渡后的缴费档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过渡标准详见附件)。如参保人对过渡后的缴费档次有异议,在缴费前可到各县(区)社保局、镇级公共服务平台、合作银行窗口,或通过广东社保APP等网络渠道,进行个人缴费档次的修改。
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需要本人申报修改缴费档次,不适用过渡标准。
三、缴费时间规定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从2020年3月1日开始,按月缴费的参保人3月份缴纳1-3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特此公告。
附件:缴费档次过渡标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