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更新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2019年第4号公告 2019-05-0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等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决定更新《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现将更新后的《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19年5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更新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更新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主要更新内容是什么?
相对《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一)不再保留“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二)不再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列入目录。
二、《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实施更新的依据是什么?
(一)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2019年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将已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进行了公布。
(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明确,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恢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施行,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执行上述政策变动,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相应进行了修改。现鉴于“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已不由茂名市税务局实施,不再列入《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现在目录中予以删除。
因此,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 机关 |
条件 | 数量 | 申请材料目录 | 申请期限 |
1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主管税务机关 |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
无数量限制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5.代理委托书; 6.代理人身份证件。 |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
2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主管税务机关 |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
无数量限制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
—— |
3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区县税务机关 |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 无数量限制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
—— |
4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主管税务机关 |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 无数量限制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